民国90年10月31日修正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营建署市乡规划局(以下简称本局)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课:国土综合发展计画、县市综合发展计画、区域计画、区域开发建设计画、海岸地区整体使用等之规划,与配合办理相关研究发展及咨询事项。
二、第二课:城乡发展计画及都市计画之规划与配合办理相关研究发展及咨询事项。
三、第三课:城乡发展计画、都市计画之数值地形测量工程、都市计画地区地盘高程规划测量工程及其它有关测量工程技术、法令之研究事项。
四、第四课:第一款、第二款各项计画书图之绘制、复制、管理与国土规划数据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五、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它各课、室事项。
第3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内政部营建署署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4条 本局置主任工程司、正工程司、秘书、副工程司、课长、专员、帮工程司、工务员、课员、助理管理师、助理工务员、办事员。
第5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9条 本局视事实需要得设规划队、测量队,每队各置队长一人,均由帮工程司、副工程司或正工程司兼任,所需人员在本局总员额内调兼之。
第10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内政部营建署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