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仓库建设
第三章 仓库管理
第四章 卷烟入库
第六章 卷烟出库
第七章 安全
第八章 奖惩
第九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
现将《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本规则试行期间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卷烟仓储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卷烟仓储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管理,适应全国卷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卷烟生产经营和销售网络建设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卷烟仓储任务,保障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卷烟仓库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通过新建、改建,使全国县以上烟草公司的仓库都能达到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条 新建和改建卷烟仓库的原则是充分利用地理优势和现有库房条件,按安全、规范、超前、科学的要求,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保证仓库的建筑质量,以满足卷烟仓储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卷烟仓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保管好、费用省,为市场服务,为流通服务。
第五条 仓库建设和仓储管理工作是基础建设和卷烟流通的重要环节。各级烟草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领导并专人负责,定期到所辖仓库了解情况。从事仓库建设和仓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学习业务技术,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作技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仓库建设
第六条 新建仓库在选择地点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交通便利,充分利用铁路、公路及航运交汇点,尽量缩短上下站(港)距离。建设吞吐量大、业务繁忙的大规模仓库,应考虑铺设铁路专用线路或建造专用航运码头。
(二)地势较高,地质坚实,相对开阔平坦。避免基础下沉、滑坡等建筑安全的隐患。
(三)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防止雨季和汛期积水,影响商品保管和交通运输。靠近江河的地区,要根据水文资料,考虑和防止洪水倒灌。
(四)卷烟仓库与其它建筑物必须留有安全距离,不得建在村庄、居民区内,远离危险品仓库、污染源区和有挥发性气体的工厂,防止周围环境影响仓库安全和有害气体对商品的侵蚀污染。
第七条 新建改建仓库总体设计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标准。设计方案经技术、公安、消防等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实行近期目标和远期规划相结合的方针,合理选择库型结构。根据库区场地环境条件和商品流通量确定建筑规模和设备配置。合理设置库区内外交通路线和附属工程。合理安排主体建筑和相关设施平面布局。库区和生活区必须隔开。
(三)卷烟仓库的新建和改造要按使用功能和覆盖范围两个因素来确定。全国或省级配送中心及大型企业卷烟仓库按中转库的要求设计,其特点是吞吐量大,周转快,自动化程度高。因此,设计时应考虑装卸自动化系统、电脑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和可视系统等。
(四)地、县级烟草公司卷烟仓库的新建和改建按储备库的要求设计。其规模视覆盖范围、年销售量和储备周期确定。
(五)卷烟仓库的门窗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层高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执行。
(六)卷烟仓库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西北、东北、华北、华南及西南的部分省区,必须建设密封式仓库。密封式仓库必须安装排风设备,排风设备按建筑物的规模选定,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卷烟仓库应视各地气候情况合理配备空调机、除湿机,以满足卷烟商品养护和防霉渡夏等特殊时期的工作需要,确保卷烟在库安全。
(八)卷烟仓库必须达到防火、防雷、防盗、防潮、防霉的要求。所有电路必须穿管不得留明线,必须安装防火、防盗、自动化报警系统。
(九)卷烟仓库区内道路要规范,主要干道不得小于8米,并按规定搞好库区环境绿化,以营造一个优美的库区环境。新建和改建卷烟仓库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要会同建筑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工程及安装设备分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章 仓库管理
第八条 各级烟草公司要加强对所辖仓库的管理,选配好仓储各级管理人员并保持其工作相对稳定。重视他们的地位和作用,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依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仓库保管员等级考核、认定制度。
第九条 仓库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商品、财产、劳动、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第十条 卷烟仓库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根据购销合同或业务等部门的安排,制定储存计划,安排好出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 卷烟仓库对所储卷烟要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品牌、规格、数量实行分区、分垛、分类储存。依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一般走道不小于1.2米;垛底距地面不小于0.2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
第十二条 仓库必须建有保管帐和垛卡,准确记载卷烟进、出、存动态。做到动碰复核,日帐日清,月对季盘,帐、卡、货三相符。帐、卡和有关原始凭证保存期限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部门规定为准,使用、保存期内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三条 仓库要建立库存卷烟结构、数量、质量日、旬、月报制度,按时向业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送。对存放时间长和可能劣化的卷烟,要及时反映,催促处理。
第十四条 仓库要实行定额管理。其基本内容为:
(一)收发货差错率(按笔数计)不超过万分之二。
(二)帐货相符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商品保管损失率(按金额计)不超过万分之零点五。
(四)商品保管费用(元/箱)为:保管费用(元)/同期库存量(箱)。
(五)单位面积储存量(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即:以库墙脚量起的全部面积减去库内楼梯、柱子等固定设施占用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每平方米4箱。
(六)保管员人均工作量(箱/人)为:年吞吐量/保管员人数。
第十五条 对仓库设备要进行规范管理,登记造册,责任到人,专物专用,定期保养,要粘贴维修、保养标签,建立设备使用、维修档案。对显示、反映数据不稳、不准的设备要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向其它企业单位租用仓库时,其仓库必须符合卷烟储存条件,双方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对商品、设备、费用、服务、安全和意外事故等关键条款,要严格区分责任。要确定双方的监督检查职能,落实责任,明确义务。外租卷烟仓库必须经省级公司有关部门验收、批准后方能投入使用,并列入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各级烟草公司要分别建立辖区内卷烟仓库(含外租仓库)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类型、面积、设备、管理方式和人员情况等。
第十八条 卷烟库区内未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禁止存放异物和私人财物,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库内外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九条 仓库保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卷烟入库
第二十条 卷烟入库须根据入库凭证,对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产地、产期等逐项进行核查,确认无误的,记卡上帐,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卷烟入库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抽查比例不少于1%(进口烟另行确定),同时做好记录。验收必须在办理入库手续前进行,确有困难的可在两日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卷烟入库时如发现问题,仓库管理员须作详细记录,并于次日前报送仓库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否则由仓库负责。对验收不合格的卷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和防止损失扩大。
第五章 卷烟养护
第二十三条 卷烟养护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掌握卷烟质量变化规律,采取积极的防治措施,维护卷烟质量的完好。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公司必须建立卷烟养护组织,完善商品养护制度,配备专、兼职养护人员,合理配置养护机具,经常开展科研活动,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养护水平,确保卷烟在库质量。
第二十五条 对库存卷烟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认真记录。发现问题 ,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第二十六条 加强温湿度管理,按商品养护要求健全商品养护档案,制定防潮、防干、防霉等措施,把库内相对湿度控制在55%-65%(夏季温度控制在25℃-30℃之间);保持卷烟含水率在11.5%-13%范围内,以达到保证商品质量防止劣化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的温湿度及气候变化情况,选择确定日常的最佳通风换气、降温、降湿和温湿度测量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根据烟支含水率的不同和季节变化,应分别采取通风码垛或密集码垛的方式。一般烟箱堆放高度不应超过5层,并适时翻垛。
第六章 卷烟出库
第二十九条 卷烟出库时,仓库凭正式提货单发货,仓库保管员对提货单要认真查看。发现问题时,须经开证单位更正,方为有效,否则,不能发货。
第三十条 库外自然温度高于库内温度超过8℃时,应采取相应控温措施,否则不得出库。
第三十一条 发货时须按提货单所列品种、规格逐项验货。发货完毕后应认真复核、注销提货单、登记垛卡。
第三十二条 卷烟出库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先进先出,出陈储新"的原则办理。规格、质量不合标准的卷烟不得出库。
第三十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督促提货人员对运输工具清扫干净,苫盖严密,以确保卷烟运输安全。
第七章 安全
第三十四条 卷烟仓库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消防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仓库、商品、人身、设备安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五条 各级烟草公司要加强对仓库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制度,责任到人。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人对辖区内仓库的安全负全部责任。仓库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从实际出发,制定、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制度。建立安全档案 ,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有条件的地区要与公安部门进行防火 、防盗的自动报警联网。联网双方要签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责任明确的有效协议或合同书 。
第三十八条 仓库要合理配备安全设施,防火、防盗等设施要专人负责,定期检修、更换,严禁挪用,经常保持设备状态良好。
第三十九条 仓库如发生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清查处理,及时上报。对事故处理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查清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规则,影响任务完成或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单位或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遵纪守法,落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管库工作出色的;
(二)连续多年卷烟保管养护好,仓库安全无事故的;
(三)完成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科研和技术革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成效显著的;
(五)奋力抢救国家财产或人身安全的;
(六)其它。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仓库或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仓库规章制度,影响库容库貌和仓库文明建没的;
(二)工作失职,致使卷烟发生霉变、丢失、损坏等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形成安全隐患或造成火灾、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五)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贪污盗窃的;
(六)其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级烟草公司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20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发布的《卷烟仓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