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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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