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税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税发[1996]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资金核实的财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对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财务处理
1、对1993年7月1日以前清理出来的挂在帐上至今尚未处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直接增减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不作损益处理。这是因为: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前老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不能作损益,只能作增减固定资金处理。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颁布的《两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为了能够使企业的资本得以保全,改变了过去的做法,可列为企业的当期损益。为了保持财务制度的连续性,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只能按当时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1)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借记“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2、对1993年7月1日以后清理出来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原则上作增减企业的当期损益处理,但对盈亏数额较大,企业一次计入损益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按下列规定处理:盈亏相抵后净损益较大的企业,可依次增减企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实收资本。
企业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在会计上按下列规定处理: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在报经批准前均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其中,企业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企业盘亏固定资产按净 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1)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经批准作为当期损益时,借(或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
(2)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经批准冲减所有者权益时,依次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3、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财务处理的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逾期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理。对清查出逾期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性能良好,尚有使用价值并继续使用的,可以估价入帐,并在帐外单独造册进行管理,不得继续提取折旧。
(三)对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处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净收益或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清理收入抵减清理费用和净值后的净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净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逐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不得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得补提折旧。其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让或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物资”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3)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属于有偿转让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依次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四)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财务处理
1、对企业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可直接计入企业 当期损益,不得计提折旧。
2、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只能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间接计入损益。
(五)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的财务处理
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售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二是只出售住房使用权。
1、企业按上述第一种方式出售住房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净损失),不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增减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其会计处理:企业按固定资产(住房)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2、企业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作增加住房周转金处理。其会计处理:企业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财务处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作为资本公积的来源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的约定在资本公积下专项反映。
(七)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的财务处理。
1、固定资产原值的调整。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以后产生的增值,经过税务部门核实后,要相应的调整增加固定资产帐面原值。调整的依据是主管税务机关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批复意见。
2、固定资产净值的调整。重估固定资产原值调整以后,净值也要相应的调整。净值升值的幅度应和原值升值的幅度相同,其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重估前固定资产净值×(1+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升值幅度)
重估后固定资产升值幅度=(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值÷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100%
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值=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重估前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企业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加的价值作资本公积处理。
3、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调整。重估后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与净值作了相应的调整以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也要作相应的调整。这是因为需要进行价值重估的固定资产,都是过去购买的,并且是经过一段时间使用的旧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加的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全部使用年限中计提,这样,对已使用的年限就不能补提折旧,只能在尚未使用的年限中提取折旧,因此,需要计算在已使用年限中固定资产原值增加的价值应当计算提取的折旧额,作”累计折旧“处理。其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折旧额=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增加额-重估后固定资产净 值增加额
4、重估后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加的价值经过核实、调整后,可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列入企业有关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具体按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流动资产的财务处理
对清查出的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报废的流动资产,按规定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原则上计入企业损益。但盘盈、盘亏、损失、报废的流动资产数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作增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均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没有入帐的,要相应地入帐。其中,接受捐赠的资产和价值作资本公积处理;其它收益形成的帐外资产部分,作为企业的当期损益处理。
三、应收帐款的财务处理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应收帐款,凡符合坏帐核销条件的,经审批后可作为坏帐损失进行处理。企业坏帐核销条件一般为:一是呆帐发生三年以上,符合现行财务会计核销处理规定;二是不足三年,但有司法等有关部门提出对方企业破产、倒闭或债务人死亡的证明材料;三是不足三年,但经企业主管部门专案处理并出具同意核销的证明材料。
(一)对按规定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计入损益。
(三)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数额较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同意后也可依次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四)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在清产核资中,企业各类坏帐按规定处理后应采取“帐销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债权利。企业按规定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在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以及清查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经审查核实后计入当期捐益。
四、企业用筹资形成的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向个人筹资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应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其资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得分股到人。
(二)对经批准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形成的资产,应按投资入股的金额作个人资本金处理,不得在成本中列支股息。
(三)企业未经批准自己决定实行内部职工集资入股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没有合法手续的,由集资单位负责清理逐步偿还。
(四)属于各级政府和其它单位出资入股的,可按“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在资金核实中要与出资单位具体明确产权关系,并记入相关的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