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兹承之介绍,向安泰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开立信用账户,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特签订本契约书,并承诺遵守左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融资融券所生权利义务,应依乙方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但法令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法令办理。
第二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与乙方之间所有款项及证券之授受,均以信用账户处理之。
第三条 甲方融资买进之证券、融券卖出之价款、融券保证金或其抵缴证券,以及因市价涨跌所补缴之融资融券差额之款项或其抵缴证券,均作为甲方提供之担保,由乙方在融资融券期间,自行依规定运用。依前项规定运用证券者,甲方于融资融券结清时,同意乙方以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甲方融资买进之证券及作为担保之抵缴证券,其无偿配股股票股利率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该权值新股全部作为担保品,且放弃缓课所得税之权利,由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以帐簿划拨方式转拨至乙方之融资融券专户。
第四条 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融资融券之限额与期限,及融资融券之证券种类,均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
乙方融资之金额,以甲方买进证券之成交价格,按融资比率核贷之。
乙方融券之证券,依甲方卖出之证券种类及数量,按规定限额核贷之。
第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各笔融资融券,依左列公式并计其整户担保维持率:
融资担保证券市值+原融券担保价款及保证金
────────────────────×100%
原融资金额+融券证券市值
倘因市价变动,致前项担保维持率低于百分之一百二十时,甲方应于乙方通知送达之二个营业日内补缴差额。
第六条 发行公司遇有停止过户原因时,乙方应依规定之期间内停止受理融资买进、融券卖出;甲方已融券者,亦应依规定之期限前还券了结。但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原因为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不影响行使股东权者,不在此限。
甲方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信用交易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或还券了结。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甲方之融资融券,如未依规定期限结清,或未依前条规定补缴融资融券差额,或未依乙方规定调换有瑕疵之抵缴证券,或未依乙方规定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融券,乙方均应委托证券商在证券市场,处分甲方提供之各项担保;甲方同意负担各项处分之有关费用,如有任何差额并负责补足。
处分担保品时,甲方同意受托证券商在接到乙方之书面或电话委托后,于指定处分日开市时起,以限价委托申报,如申报未成交,次一营业日应继续申报,至成交为止。
乙方依前二项规定处理后,得注销甲方之信用账户。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收取之融资利息与融券手续费,及应给付甲方之融券卖出价款与保证金利息,其利率与费率,均由乙方订定,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利息按甲方融资融券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迄清偿前一日之日数计算;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融资融券尚未结清部分,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融资利息于甲方偿还融资时,本息一次偿还;甲方如超过规定期限未偿还融资,乙方并按核定利率百分之十加收违约金。
甲方融券手续费按规定标准一次计付,如超过规定期限未偿还融券,乙方并按核定融券手续费率加收相当于一次手续费之融券违约金。
证券商计算融资融券之各种有关款券如有错误,甲方同意于事后多退少补。
第八条 乙方公开标借或议借或标购某种差额证券时,甲方如有融券该种
证券,同意按乙方之规定办理并负担此项借券或标购费用。
前项借券费用,乙方得在甲方缴存之融券担保价款或其它款项内扣缴。
第九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或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差额证券期间,暂停甲方为该种证券融券卖出及融资现金偿还,但融资到期偿还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发行公司遇有停止过户原因时,甲方融资买进之证券、抵缴融券保证金或融资融券应补差额之证券,由乙方依规定代为办理过户。
发行公司因召开临时股东会停止过户时,前项甲方融资买进证券过户股数之计算,依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临时股东会计算融资人过户股数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甲方融资买进后已办妥过户之证券,如因现金偿还或其它因乙方融资融券关系,取得非其名下之证券仍需办理过户时,依照乙方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契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契约诉讼时,以乙方营业场所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开立信用账户申请书上所载之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营利事业或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地址或通讯处,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得暂停其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 乙方依规定应通知甲方之事项,其通知应以邮寄方式为之;如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无法如期送达时,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甲方同意合于乙方、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及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登记项目或章程所定业务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乙方、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及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搜集、计算机处理、国际传递及利用甲方之个人数据。另因与乙方往来而需提供第三人数据予乙方时,甲方愿负责取得第三人之同意。
第十五条 本契约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三年,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以副本送介绍人。
乙方应于契约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甲方于签署本契约书前,已于合理期间审阅前开条款并充分瞭解内容。
第十七条 乙方同意甲方对本人同日委托证券商为有价证券之融资买进与融券卖出均成交者,就其共同数量部分,得由委托证券商径行代为填制申请书办理融资现金偿还及融券现券偿还,并就应收付之证券及款项互为冲抵后之差额办理交割,本人不另逐件申请。
乙方同意为前项交割方式,但对不欲为相抵余额交割时,应以书面于成交日收盘前向甲方代理证券商为不同意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