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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军训教官届退给奖规定

一、依据:

(一)陆海空军勋赏条例。

(二)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

(三)陆海空军奖励条例。

(四)陆海空军奖励条例施行细则。

二、目的:

为表彰资深军训教官毕生奉献军旅之辛劳与为国服务之贡献,特制订本规定,以示慰勉。

三、给奖对象:

服务于军训界之教官,自任官之日起,服务年资满二十年以上,且服务成绩优良,行为足资矜式者,于届退时均适用之。

四、核奖原则:

(一)少将人员于退伍前,未曾获颁通用奖章者,核发通用奖章乙座,曾获颁通用奖章者,以核发军种奖章为原则。

(二)上校级(含)以下人员:核发军总奖章乙座。

五、限制因素:

(一)服务期间曾受有期徒刑(含缓刑)判决宣告者。

(二)曾撤职而又复职者。

(三)近三年曾受记大过一次(含)或累满两大过以上之惩处者。

(四)受公惩会议决休职、撤职者及记过、减俸、降级处分未满三年者。

六、作业程序:

(一)凡符合本规定之奖励,应于退除生效日前四个月,填具「资深军训教官届退请奖建议表」五份,由权责单位(大专校院、本部中部办公室、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初审后,并退伍案件送达本部转国防部人事参谋次长室或各军总司令部办理。

(二)各式勋、奖章核发,应由各单位最高指挥官于正式集会中,公开表扬颁发。

七、凡任军职年资,以服志愿役年资为准(军官、士官年资可合并计算),军校及义务役服务年资不予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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