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15条第1项第10款但书规定,审查住宅区内一般旅馆之设置,特订定本要点。
二、台北县都市计画住宅区设置一般旅馆,除其它相关法令及都市计画(说明)书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
三、台北县都市计画住宅区设置一般旅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房10间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楼层应设门厅及会客场所。
(三)非整栋建筑物使用者,应得该栋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但设单独出入口,且直接面临8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四)在申请设置基地面前已开辟道路宽度应在8公尺以上。其宽度不足者,得按规定宽度自建筑线退缩后建筑。退缩地不得计入法定空地面积,且不得建造围墙、排水明沟及其它杂项工作物。
基地跨越商业区或旅馆区得合并使用。
四、申请人应检具下列书件1式6份向本府申请:
(一)申请书。(如附表)
(二)建筑设计图说应包括:
1.位置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五百分之一):载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及比例尺。
2.配置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二百分之一):载明基地之现况、方位、地号、土地境界线、建筑线、建筑物之配置、临接道路之名称及宽度。
3.各层平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二百分之一)。
(三)建筑物为新建者,应具备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地籍图誊本、建筑线指定或指示图、土地登记誊本、土地使用权同意书(土地非自有者)。
(四)既有建筑物申请新设旅馆,应具备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建物登记誊本、建筑物使用执照、建筑物使用同意书(建筑物非自有者)。
前项土地登记誊本、地籍图誊本及建物登记誊本,以3个月内取得者有效,建筑线指定或指示图、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以8个月内取得者有效,上述建筑图说部分需建筑师签章。
五、经审查核准设置者,申请人应于6个月内依相关法令规定申请建筑执照;逾期重新申请。
前项核准内容变更时,应依第3点、第4点设立程序办理。
六、经审查符合第3点、第4点规定,并取得旅馆用途之使用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及旅馆业登记证后始得营业。
七、本要点自中华民国92年1月1日施行。
本要点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