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点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二、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替代役教育服务役(以下简称教育服务役)役男之服勤管理权责区分如下:
(一)内政部为主管机关,负责政策指导等事项。
(二)本部为需用机关,负责役男甄选、专业训练、管理干部训练、役男分配及规划督考等事项,其相关业务由本部学生军训处(以下简称军训处)办理。
(三)直辖市教育局、县(市)政府及直辖市、县(市)学生校外生活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外会)及本部中部办公室、军训处、侨民教育委员会为服勤单位,负责各属役男员额申请、薪给作业、役籍管理、在职训练及督考等工作。
(四)役男服勤处所负责役男之生活管理及勤务分配与督(辅)导等事宜。
三、教育服务役役男之服勤处所为公立之教育相关单位(含代用国中)及海外台北学校。派驻海外服务之役男,其服勤管理规定另订。
四、教育服务役役男之甄选,依主管机关核定之员额及作业程序办理。
五、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之宣告者,不得参加教育服务役之甄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于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
(二)受缓刑之宣告,于缓刑期满未经撤销缓刑之宣告或经易科罚金或易服劳役者。但不含所犯之罪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风化罪章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列之罪者。
六、教育服务役专业训练,由军训处编组专业训练班办理,训练时间为三周。
七、教育服务役管理干部训练,由军训处编组管理干部训练班办理,训练时间为二周至三周。管理干部选、训、用作业规定另定之。
八、教育服务役役男职前讲习及在职训练,由服勤单位办理。
九、专业训练及干部训练课程,由本部规划;职前讲习、在职训练及管理人员讲习课程,由服勤单位排定。各项训练或讲习均应排定法纪及安全教育课程,并定期对役男实施宣导。
十、各服勤单位应考量单位人力运用、住宿设施与管理机制,并依协助维护校园安全、辅助教学、协助中辍生复学辅导、协助特殊职能教育与协助教育行政等需求项目,提出教育服务役役男需求申请,经本部核可后,由专业训练班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办理分发作业。
十一、教育服务役役男为家庭因素者,以分发至户籍所在地为原则,该役男户籍地无需求员额时,得就近分发。
十二、教育服务役役男执行之辅助性勤务工作内容如下:
(一)直接勤务:
1.协助维护校园安全2.辅助教学。
3.协助中辍生复学辅导。
4.协助特殊职能教育5.协助教育行政。
(二)其它勤务:
1.环境清洁与维护。
2.校园绿化与美化。
3.临时交办事项。
十三、教育服务役役男勤务派遣原则如下:
(一)役男勤务之指派须注意辅助性原则,即非以自己名义行使公权力,无独任或决定之权限,并受该管公务员之指挥、监督、管理、从事助手之勤务工作。
(二)严禁指示役男从事与公务无关之工作,违反者,服勤单位应主动调整役男服勤处所。
(三)服勤处所应结合役男专长与原需求申请项目,依第十二点第一款所列之直接勤务,编排勤务分配表,其指派他类直接勤务或同点第二款所列之其它勤务者,每周不得超过十小时。变更役男原需求申请项目时,须经本部核定。
十四、教育服务役役男服勤时间如下:
(一)勤务时间之安排自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每日服勤时间八小时,延长服勤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为限;服勤处所并应考量役男权益,于事后减免勤务时间或酌予奖励。
(二)役男除放假、请假、差假、服勤及参加训练外,余均应于服勤处所内待命。役男待命时间若因临时需要执行勤务,其值勤时间应计入前款之勤务时间。
十五、服勤单位(处所)应支付教育服务役役男因公服勤所生之费用。
十六、教育服务役役男放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规定之休假日实施。因勤务停止放假时,应予预休或补休。
十七、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期间,教育服务役役男勤务派遣原则:
(一)服勤单位或处所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办公及上课时,役男应于宿所或指定处所休息或备勤待命;因勤务需要必须照常出勤,或经指定出勤者,得于事后减免服勤时间或酌予奖励。
(二)役男之配偶、直系亲属因天然灾害受重大伤亡或失踪,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灾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时,为处理善后,服勤单位得在十五日范围内视实际需要核予役男事假登记;役男应于事后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得免予扣抵例假或补服勤务。
(三)天然灾害发生期间,为考量役男安全,服勤单位(处所)得调整其放假或轮休日。
十八、权责区分:
(一)本部负责策划、督考教育服务役役男生活管理全般事宜。
(二)服勤单位负责服勤管理规定之策颁及督导各服勤处所对役男之生活管理。
(三)服勤处所负责役男生活管理及考核工作。
十九、服勤处所对教育服务役役男应本关怀照顾之原则,视役男为单位之一分子,严禁体罚、凌虐、欺侮或其它不当行为。
二十、服勤单位及处所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教育服务役役男管理工作,各级主官(管)或管理干部,对役男应负管理及督导责任。
二十一、教育服务役役男应恪遵相关勤务规定,及服勤单位、处所对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项。
二十二、教育服务役役男于专业训练期间或执行勤务时应着制服,并整肃仪容,不得蓄染鬓发(胡)等。
二十三、教育服务役役男应依规定作息,保持内务整洁,并遵守服勤单位及处所相关规定。
二十四、为激励教育服务役役男工作士气、指导服勤要领,各服勤单位应持续实施勤务访视及辅导,以解决相关问题。
二十五、服勤单位对经常违反服勤管理规定或有重大恶行纪录之教育服务役役男,应造册列管,加强辅导考核,恶性不改者,得函请本部核予辅导教育,藉以达到吓阻效果。
二十六、教育服务役役男无故不就指定职役或违抗管理(监督)长官之勤务命令者,由服勤处所报服勤单位,移请司法机关究办,并副知本部。
二十七、教育服务役役男无故离去职役已逾三日者,其训练单位或服勤处所应即发出离役通报,并请警察机关协寻,累计逾七日者,由服勤单位函请司法机关究办,并副知本部。
二十八、教育服务役役男发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时,服勤处所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向服勤单位及本部报告,并妥为处理。
二十九、教育服务役役男,役籍管理权责区分如下:
(一)训练期间:由训练单位管理。
(二)服勤期间:由服勤单位管理。
三十、专业训练班及服勤处所于接获教育服务役役男役籍资料后,应登录替代役役男役籍表(三)至表(六)。服勤处所每半年应对役男之学识、才能、品德及绩效等方面予以考核,资料随役籍移转。
三十一、专业训练单位及服勤单位应缮造役籍管理名册,实施列管及异动管理。有关役男退役之作业程序另定之。
三十二、教育服务役役男服勤时,应随身携带役男身分证,除为证明役男现役身分外,不得转为其它用途。服勤单位每年一月份应办理役男身分证校正。
三十三、教育服务役役男及管理干部之奖惩,依替代役实施条例、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十四、奖励种类:荣誉假、嘉奖、记功、奖金、奖状。
三十五、惩处种类:罚勤、禁足、申诫、记过、罚薪、辅导教育。
三十六、奖励权责区分如下:
(一)荣誉假、奖金由训练单位或服勤单位(处所)核处。
(二)嘉奖、记功由服勤单位核处。
(三)奖状由训练单位或服勤单位报请本部核定。
(四)奖金发给个人每次最高新台币一万元、团体每次最高新台币五万元,有增给必要者,由训练单位或服勤单位报请本部核定。
三十七、惩处权责区分如下:
(一)罚勤及禁足由训练单位或服勤单位(处所)核处。
(二)申诫及记过由服勤单位核处。
(三)罚薪及辅导教育由服勤单位(处所)提出,报请本部核定。
三十八、教育服务役役男奖惩案件,应本奖当其功,惩当其过,即奖即惩,注重时效原则办理。
三十九、教育服务役役男请假类别区分为公假、病假、陪产假、婚假、丧假、事假等。
(一)公假1.参加政府召集之集会或举办之各种考试。
2.参加政府依法主办之各项投票。
3.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会议或活动。
4.基于法定义务出席作证、答辩。
5.奉派或奉准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训练或活动。
(二)病假役男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经检具合法医疗机构证明书者,酌予核给病假,一次不得超过三十日。服勤单位于必要时,得将其送至指定医院复诊,再核予指定处所内适当休养方式及天数。
(三)陪产假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给陪产假二日,得分次申请。但应于配偶分娩前后三日内请毕,例假日或轮休日顺延之。
(四)婚假役男结婚,应填具结婚报告表,由服勤单位核给婚假十四日,可分次申请,但应于一个月内请毕。
(五)丧假1.父母、养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给假十五日。
2.继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养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给假十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给假五日。前项丧假可分次申请,但应于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六)事假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者,得视需要核给事假,并应择日施以补勤;其按时数请假时,应以累计八小时折算一日。
四十、准假权责区分如下:
(一)服勤处所:公假、事假五天,病假十天。
(二)服勤单位:公假、事假六天至十四天,病假十一天至三十天。
四十一、教育服务役役男请假相关原则如下:
(一)役男假期届满时,因不可归责于役男之原因,延误其返回训练或服勤处所时间,具有确实证明者,免以逾假论处。
(二)役男请假时,应填具请假单,经权责单位核准后,方得离开服勤处所或宿所;遇有疾病或紧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属代办请假或补假手续。
四十二、其它与教育服务役役男请假有关规定,悉依替代役役男请假规则办理。
四十三、教育服务役役男之住宿规定如下:
(一)训练期间,集中住宿于训练单位。
(二)服勤期间,住宿于服勤处所提供之住所;服勤处所并应提供寝具及水电、瓦斯等基本生活之所需。
(三)役男为家庭因素者,得向服勤处所申请返家住宿。
四十四、教育服务役役男之膳食规定如下:
(一)训练期间:由训练单位统一办理。
(二)服勤期间:发给主、副食费,由役男自理或由服勤处所协助办理。
(三)专业训练单位及服勤处所应定时公布经费收支情形。
四十五、教育服务役役男请调规定如下:
(一)请调单位限于同一性质机关。
(二)于同一处所服役未满一个月或距离服役期满一个月以内者,不得请调。
(三)服勤单位得依役男专长或服勤处所之建议或其它特殊原因,报请本部核定,办理直辖市、县(市)内役男服勤处所迁调。
(四)役男申请调返户籍地服勤应符合下列条件,并检具相关证明文件:
1.家庭因素申请服替代役经核准者。
2.政府核列为低收入生活扶助户之家庭者。
3.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备兵役或替代役,因作战或因公死亡者。(以一人为限)4.兄弟二人以上同时服常备兵役(含义务役官、士、兵)或替代役,均未分发至户籍地或附近地区服役时,其后入营者,得申请之。
5.志愿至外岛、离岛服勤经本部核定者(其于服役一年后,得依其意愿请调户籍地)。
6.户籍设于外岛、离岛、台东与花莲地区者,得申请调返外岛、离岛、台东、花莲地区服勤。
7.原住民得申请调返户籍山地乡服勤。
8.役男家属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碍或重大伤病(需附医院证明文件),除役男及有照顾能力之家属一人外,无其它家属者。
9.役男已婚并育有十五岁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无其它直系尊亲属者。
10.役男于服役期间因配偶亡故、失踪、离异、身心障碍、重大伤病、服刑中,且有未成年子女者。
役男依前项第四款各目申请如无适缺,可保留其申请资格,俟有出缺时优先派补。
依第一项第四款第四目规定申请者,各人之役期至少需尚余六个月以上;若其中一人已在户籍地或附近地区服役【勤】,其它人不得提申请。附近地区之标准系指户籍地临近之直辖市、县【市】为界定)。
四十六、符合前点第一项第四款之请调条件者,得于专业训练时提出申请,比照家庭因素分发,惟同款第五目请调条件不在此限。
四十七、请调存记后,欲变更或撤回,应即申请,如经发布核调后,再申请变更或注销者,应检附惩处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四十八、各服勤单位应设置申诉专用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对教育服务役役男之申诉案件,积极查处,并对检举人身分,善尽保密之责。
四十九、各服勤单位应依业务需要,参照本要点,订定教育服务役役男服勤管理规定送本部备查,其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