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13号)是国家扶持新疆经济发展的一项特殊政策。这项政策的取得来之不易,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和定点加工工作,以确保我区乃至全国畜牧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的发展。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关于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13号)。为做好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1.按照进口皮张、羊毛定点加工厂有关规定和国检动函(2000)13号文件的要求,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之前必须先确定定点加工厂。定点加工厂的选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必须在边境线100公里以内;第二、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三、厂区、车间、库房、环境、加工设备、加工设施、废污处理、内部质量管理和兽医卫生管理必须符合检验检疫部门规定的定点加工厂的条件。
2.定点皮毛加工企业首先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承担进口皮张、羊毛加工申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兽医卫生条件、实际加工能力、加工设备等条件进行审核,选择和确定加工企业,并签署意见,统一报送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口皮张、羊皮定点加工企业兽医卫生条件》的规定,对企业的兽医卫生管理、生产经营情况、厂区、车间、库房、环境、加工设施、兽医卫生处理和废水弃物处理等进行考核评审,符合要求的报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后,确定为定点加工厂,负责承担进口皮张、羊毛的加工业务。
凡经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能承担进口皮张、羊毛的加工业务。
4.取得加工进口皮张、羊毛资格的定点厂,必须按批准的核定能力,承担加工业务,不得超越实际核定的加工能力进货;不得在加工厂之间相互转移和委托加工;不得将未按要求加工的皮张、羊毛调离工厂和进行买卖活动。
5.按照《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方可进境。各外贸公司必须严格按要求和程序在进口皮毛之前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在提出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必须确定定点加工厂,并提供签字的加工合同原件。无定点加工合同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口。对未经取得《检疫许可证》擅自非法入境的皮张、羊毛,按《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负。
6.各外贸单位申请进口皮张、羊毛时应确定好进境口岸和定点加工厂,进境口岸和定点加工厂应在相同或相近的地区,遵照就近加工的原则,减少运输环节和路线。
7.各外贸单位每次进境的皮张、羊毛必须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加工厂加工,不得进口后擅自更换加工厂;不得在运输途中调换车辆和擅自卸货。
8.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对每批进境的皮张、羊毛在口岸实施初步检验检疫和检疫处理,根据《检疫许可证》确定的流向,对货物、工厂实施跟踪检疫监管,并定期对工厂的生产管理、兽医卫生管理进行审核,对进厂的皮毛数量、实际加工的数量及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有关记录、档案进行核查,必要时可派员驻厂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9.对违反《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检动函(2000)13号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的经营公司和生产企业,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取消其外贸经营权。
检验检疫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将停止接受违法公司的报检、取消定点加工厂资格和注销已取得的《检疫许可证》,对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
10.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的工作能否进行,核心是定点加工厂。边境地区要立足现有的加工条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区外资金、技术和人才,提高边境地区皮毛加工企业的加工技术水平和加工能力,为保持长期稳定的从中亚五国进口皮毛打好基础。
11.要严格执行国检动函(2000)13号文件的规定,不得有任何宽限和突破。各边境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外贸公司和定点加工厂的领导,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好各方的关系,严格按章办事。对违反规定、扰乱进口皮张、羊毛秩序和倒卖《检疫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确保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进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附件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二: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艾斯海堤·克里木拜在贯彻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检动函(2000)13号文件协调会上的讲话(略)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