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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机关公务员考勤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部机关的考勤制度,加强部机关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保证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内容
  (一)请假
  1.假期类别和期限
  (1)病假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3)国内探亲假
  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未婚(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已婚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亲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出境探亲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6)婚假
  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七天。男二十四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双方晚婚的,增加奖励假七天。
  (7)生育假
  产前检查假:女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怀孕流产假:女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女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天至三十天。女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产假:女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经单位同意,可在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晚育奖励假:女公务员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晚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哺乳假:女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各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8)工伤假
  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
  (9)丧葬假
  公务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10)出差假
  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出差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给假半天;出差一个月以上的,给假一天。
  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不满一个月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二天。
  对于出差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能享受的,可以补休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
  (11)值班假
  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可以补休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长年坚持值班的司局,值班公务员的有关事宜,由所在司局自行确定。
  (12)国内脱产学习、培训休假
  在外地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学习结束后可休假三天;一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学习结束后可休假二天。
  在京内参加上级或部机关组织的一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在校住宿)结业后可休假一天。
  (13)出国准备假
  短期出国考察、访问前,给假一天;工作或进修三个月以上的,出国前给假二天。
  (14)回国后休假
  出国工作、进修一年以上的回国后,给假十五天;一年以下,半年以上的给假七天;半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给假三天;三个月以下及短期出国考察、访问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假一至二天。
  (15)年休假
  公务员(不含未满试用期的公务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年休假。
  参加工作五年以下的,休假五天;
  参加工作满五年不足十五年的,休假十天;
  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休假十四天。
  (16)公假
  公务员遇下列情况可请公假:
  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需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
  学校通知开家长会的(需有学校证明);
  住房搬迁需在家料理的(需有房管部门证明);
  房管部门维修住宅需在家照料的(需有修缮部门证明)。
  公假一年超过十五天的,按事假对待。
  2.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年休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回国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3.请假程序
  (1)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部机关公务员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2)凡请病假或工伤假的,均须有合同医院、医务室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3)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4)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5)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三天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应由上一级行政领导审批。副司长请假由司长批准,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副部长请假由部长批准。
  (二)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理由及请假证明不当或不实,脱离工作岗位的;
  3.规定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5.在上班时间脱岗从事第二职业的;
  (三)逾期不归
  公派出国留学,出境探亲,随任,短期因私出境等期限已满,未经批准延长私自未归的,视为逾期不归。
  (四)迟到和早退
  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5分钟,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视为早退。
  二、考勤的方法
  考勤方法主要有:表格统计、专人登记、个人签到等。各司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种。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应每半个月由综合处(办公室)将每个人的出勤情况汇总一次,每一个月向全司局人员公布一次。要实行自我约束、群众监督和领导检查相结合。
  部机关的考勤表由人事司统一印制。
  三、考勤中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对全年全勤(无病假、事假和公假)的公务员,结合年度考核,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十次的;事假累计超过五天的;病假连续超过二十天或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旷工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三天,每增加一天;迟到早退累计三十次,每增加五次;事假二十天和其他假期到达规定的天数,每增加三天;均扣发年终奖金的5%。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停发年终奖金。
  (四)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六)对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或司局领导临时交办的紧急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时间可以补休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也可由所在司局采用其他变通办法。
  加班时间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由处长记载,处长、司局长由综合处处长记载,综合处处长由本处副处长记载。
  (七)当年因工作等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或已部分休假)的,所剩假期天数可延至下一年的十二月底以前,用于休假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
  四、考勤的监督检查
  (一)办公厅、人事司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司局应每半年向人事司书面反映一次全司局人员的考勤情况。
  (二)各司局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
  要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逐级负责。
  在京内公出必须事先向主管领导报告办理公务的单位及所需时间。如发现以公出名义办理私事,要在本司局内进行批评,严重的要在部机关通报批评。
  (三)对不实事求是做考勤记录、主管领导发现后仍不予改正的,要在部机关通报批评。
  对认真做好考勤工作的司局,结合年终总结和年度考核,予以通报表扬。
  (四)每年出勤情况载入年度考核表和个人档案。
  五、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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