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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根据国务院决定, 并接海关总署通知, 自1996年4月1日起, 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 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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