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和价格监督检查司计司价检(2000)50号《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证年审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和年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监督检查证由国家计委统一制作,自治区计委统一登记,统一颁发,统一管理,统一备案。价格监督检查证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归口管理。
二、价格监督检查证实行年审制度。各地、州、市物价检查所负责本地区价格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和年审工作。年审时,各地要对价格监督检查证持证人员逐一进行核实,凡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证件一律收回。自治区将不定期对各地的价格监督检查证管理、年审情况及执证人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持证人员要妥善保管价格监督检查证,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立即报告自治区并先在当地政府机关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由本人自理),3个月后方可办理申领手续。因工作需要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以及离退休人员,要将价格监督检查证交回自治区将证件号码予以注销。调入或新录用人员领取价格监督检查证应提出申请,由自治区计委在统一印制的《价格监督检查证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盖章后报国家计委,经培训、考核,成绩合格予以发证。申领新证时,每证收取成本费30元。如需邮寄,需要另付邮寄费。
四、新调入人员少于调离人员的价格行政执法机构,不予发放新的证件号码,新证号码应从注销号码中重新排序启用。
五、价格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年审以及发放、遗失增补使用情况,各地要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2000年度价格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和年审情况连同附表请于12月25日前汇总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