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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调查了解和这次“全国商业安全工作经验交流会议”讨论修订,现将《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望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商业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基层供销社必须建立防火安全组织,确定一名主任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防火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要报上级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同时,配备专职、兼职消防安全工作人员。
  第二条 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一季搞一次训练,半年搞一次演习,一年搞一次整顿。义务消防组织发生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调整补充。
  第三条 要备有适当种类、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充足的水源。消防设备、消火栓和消防蓄水池等,要定期保养维修,经常保持完好有效。要指定专人管理,严禁移作它用。消防设备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第四条 每月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学习有关安全规定和消防知识,检查安全制度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库区必须和生活区、加工区、车库分开。暂难分开的,要有防范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第六条 加强火源管理。库区内、柜台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生活区、管理场所安装使用的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人走灭火。
  不准靠近火源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物。
  第七条 加强电源管理,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每年至少对电线、电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测,有问题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商品应保持安全距离。电闸开关必须设在库外,人员出库必须拉闸断电。落雷地区仓库、货场应装避雷设备。
  第八条 凡经营棉花、火柴、鞭炮、火硝、石油、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剧毒商品,必须专仓专柜分开存放,一律不准与其它商品混存。
  第九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领导必须参加,作出检查记录。对查出来的问题,要逐条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交接班制度。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喝酒、打扑克、下棋和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要加强夜班巡逻,做好联防工作。
  第十一条 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营责任制,并把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奖惩条件。对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扑救火灾有功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及时上报,要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和防火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市、区商业厅(局)、供销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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