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为建构民间团体与政府部门间促进就业之合作伙伴关系,透过具创意性、地方性及发展性之计画,如文化保存、工艺推广、照顾服务或环境保护等,改善地方之整体居住环境及生活条件,促成在地产业发展,带动其它工作机会,以引导失业者参与计画工作,重建工作自信心,培养再就业能力,特订定本方案。
二、计画类型:
(一)经济型计画:民间团体依据地方发展特性,办理具有财务收入机制及产业发展前景,而能扩大雇用失业者或提供失业者就业管道之计画。
(二)社会型计画:直辖市、县(市)政府为推动台湾健康社区六星计画或民间团体所提尚未能发展为地方产业,但能改善生活环境,增进社会公益,且具有就业促进效益之计画。
三、名词定义:
(一)弱势族群:依据就业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负担家计妇女、中高龄者、身心障碍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户中有工作能力者、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者。」(二)民间团体:
1.依人民团体法立案之社会团体、职业团体,及依民法设立之财团法人。
2.依合作社法设立之合作社及依工会法设立之工会。
(三)用人单位:提案经审查核定,并进用失业者之民间团体、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构。
四、用人单位进用失业者应由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经济型计画每进用十名失业者,得另进用项目经理人一人,社会型计画每进用二十名失业者,得另进用项目管理人一人。
前项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由用人单位录取进用之失业者,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予核对建档,并同意开始工作日期。
五、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依下列规定办理推介:
(一)经济型计画以非自愿性失业者及中高龄失业者为优先。
(二)社会型计画以弱势族群为限,并以办理求职登记日前连续失业达三个月以上者为优先。
(三)以未曾参加过公共服务扩大就业计画、永续就业工程计画、多元就业开发方案、临时工作津贴等相关就业促进津贴或劳保失业给付之失业者为优先。
六、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本方案:
(一)已领取政府机关、公民营事业机构、法人、团体之退休金者。但专案经理人及项目管理人不在此限。
(二)用人单位之理事长、总干事、执行长、理监事、相关领导干部或相同职务者,及其配偶、三亲等内血亲、姻亲,不得为本方案同一用人单位之进用人员。但其配偶、三亲等内血亲、姻亲如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参加本方案该用人单位之失业者数量不足,得由公立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项目推介,并报本会职业训练局备查。
七、经济型计画如为延续前一年度核定计画之相同申请案,为累积过去计画训练成果及执行经验,延用前一年度计画所进用人员,其名额不得超过计画核定用人名额之半数(例如核定十个名额,则最多五个名额可延用前一计画进用人员),延用前一计画所进用人员之名单,应送请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核对其资格。
八、于原住民乡申请进用原住民族失业者之计画,及身心障碍者有关团体申请进用身心障碍失业者之计画,如为延续上一年度之计画,得于申请计画书中注明延用前一年度计画所进用人员之名额,延用前一计画所进用人员之名单,应送请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核对其资格。
九、补助项目如下:
(一)用人费用:用人单位进用人员及项目经理人、项目管理人之工作津贴及劳健保费。
(二)其它费用:用人单位用于办理人员训练、督导、文具、通讯、行政业务加班费、差旅费、意外险、计画相关活动、行销、机具租用、服务费、杂支等。
十、补助标准如下:
(一)用人费用:
1.进用人员:
(1)依工作性质每人每日补助新台币八百元、九百元或一千元,每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天为原则,并补助其劳健保费之雇主负担部分,以实报实销为原则。
(2)依各职务工作需求,每周工作时数在二十小时以上,每月工作时数合计未达一百七十六小时者,可申请部份工时制,以每小时补助新台币一百元为原则,依核定之工作时数计算每月补助额度,并补助其劳健保费之雇主负担部分,以实报实销为原则。
2.项目经理人补助标准除依下列规定外,并补助其劳健保费之雇主负担部分,以实报实销为原则:
(1)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关领域(如项目管理、行销、研发等)工作经验者,每月补助新台币三万四千元。
(2)具有学士学位及一年以上相关领域(如项目管理、行销、研发等)工作经验者,每月补助新台币二万九千七百元。
(3)未具学士学位,但有特殊专长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经理相当职务三年以上经验,经本会职业训练局各公立就业服务中心同意者,每月补助新台币二万九千七百元。
3.项目管理人每月补助新台币二万五千元,并补助其劳健保费之雇主负担部分,以实报实销为原则。
(二)其它费用依下列原则编列核定:
1.经济型计画:以用人费用之百分之十五为原则,如有办理职业训练或行销推广等具体运用计画经审查核定者,则以百分之二十五为上限。
2.社会型计画:以用人费用之百分之五为原则,如有办理职业训练或行销推广等具体运用计画经审查核定者,则以百分之十五为上限。
十一、补助期间如下:
(一)社会型计画:最长一年。但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所提社会型计画最长以六个月为限。
(二)经济型计画:同一计画最长得连续补助三年,视其执行绩效、访视考核及接受辅导成果,逐年审查核定。
十二、本会得针对补助名额、计画类型、申请及审查期程等相关事项,另行办理公告。
十三、用人单位应依本会规定格式制作计画书,并备齐文件,依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及全国性民间团体跨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辖区执行之计画,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其它民间团体之计画,向其辖区之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公立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十四、本会组成审查委员会办理审查。
审查委员会视各计画审查其进用人员、项目经理人、项目管理人之人数、比例,及用人费用与其它费用之补助额度。
前项审查各计画进用人数,其名额及分配原则如下:
(一)九十四年度原则补助民间团体所提计画进用人数三千五百名,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所提计画进用人数三千五百名,并得依失业率、区域发展情形等状况弹性调整名额。
(二)本会保留其中一千个名额,优先通过促进原住民就业之申请案。
十五、民间团体申请案未通过审查,经审查委员会评定具有执行能力,或所经营之地方、社区具有发展潜力者,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公立就业服务中心得将其纳入咨询辅导对象,以协助其研提可行性较佳之计画。
十六、下列机构办理本方案相关工作,补助其所需行政管理费标准如下:
(一)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为办理方案推广、受理申请、计画管理、经费拨付、核销及举办审查会等工作,依辖区内核定计画人数,以每人新台币五千元计算补助额度。
(二)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为办理推介及督导考核等工作,依辖区内核定计画人数,以每人新台币二千五百元计算补助额度。
(三)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为办理计画管理、经费拨付、核销、督导考核等工作,依辖区内核定计画人数,以每人新台币二千五百元计算补助额度。
十七、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公立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顾问咨询辅导,视用人单位实际运作状况,适时引介适当资源,提升个别计画及方案整体绩效。
十八、考核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每月至少实地访查其辖区内计画一次。
(二)本会职业训练局不定期办理考核及评鉴。
(三)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本方案之成效列为平时及年终考核项目,本会得针对绩效优良者,项目办理叙奖及奖励。
十九、用人单位未依核定之计画执行,情节重大经查证属实者,应立即终止补助(如未依规定进用失业者、任意调派至非计画用人单位、从事非核定计画工作等未依计画内容执行相关情事),如涉及进用不符资格人员及溢领、冒领工作津贴或有不当得利等情形经查属实者,应追缴其补助款,并依法处理。
二十、经费来源由就业安定基金支应。
二十一、本方案由本会适时进行检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