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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
第三章 信贷资产的分类方法
第四章 信贷资产的分类程序
第五章 会计部门的分类核算
第六章 信贷部门的分类监测
第七章 信贷资产的统计与分析
第八章 稽核部门的稽核与监督
第九章 信贷资产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资产管理,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提高信贷资产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加快农业银行企业化管理步伐,更好地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的有关规定,以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为重点,设置简明适用的指标,对信贷资产的质量、结构及其变化,及时进行监测考核。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条 本办法要求对信贷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双线反映”即由信贷部门通过贷款登记簿对各项贷款进行分类反映和管理;会计部门通过帐户对各项贷款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包括本行各机构的所有人民币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要在各级行行长统一领导下,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并由信贷、会计、计划、稽核、信息统计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章 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



    第六条 各项信贷资产按安全程度分为正常贷款、挤占挪用贷款、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五大类。

    第七条 正常贷款是指符合《借款合同条例》和《贷款管理通则》规定,能在借款人生产经营中正常周转使用的未到期贷款。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八条 挤占挪用贷款是指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例》、《贷款管理通则》等规定,转移用途的贷款。主要包括:
  一、财政挤占贷款。财政挤占贷款是指粮食收购企业应由财政负担的“三项资金”所占用的贷款。
  二、企业挤占挪用贷款。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含基本建设贷款、基础设施贷款、技改贷款等)被用于非生产性建设;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被专用基金超支、亏库、待处理财产损失、应摊未摊费用、上缴未实现税利、未按期弥补的亏损、抽调摊派等占用以及被企业转借的贷款;还包括经总行与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挂帐停息的贷款。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九条 一般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约期归还,又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3年以内(不含3年)的贷款。

    第十条 呆滞贷款是指风险程度相对较大的贷款。主要包括:
  一、关停企业贷款。关停企业贷款是指按法律程序批准或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和停建项目的贷款。
  二、逾期3年以上(含3年)贷款。
  三、其它呆滞贷款。上述范围未包括的难以收回的贷款。

    第十一条 呆帐贷款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又无担保或担保人也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债务无法落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又无继承人或担保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以其可变卖资产清偿和保险赔偿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项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三章 信贷资产的分类方法



    第十二条 信贷资产分类的依据是《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分析和本办法第二章确定的分类标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三条 信贷资产分类的方法,分为直接认定法和公式计算法两种。
  一、正常贷款和一般逾期贷款根据贷款期限和贷款使用情况直接认定;
  二、挤占挪用贷款的认定分为直接认定法和公式计算法。
  财政挤占贷款根据财政性应补未补资金和分类标准直接认定。
  企业挤占挪用贷款的认定分为直接认定和公式计算。对没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转移贷款用途的,按照分类标准和有关资料直接认定;对企业专用基金超支、亏库、经营亏损等挤占挪用贷款,采用物资保证检查计算公式认定。其物资保证检查公式由各分行制订。
  三、呆滞贷款根据贷款期限和贷款风险程度直接认定。
  四、呆帐贷款根据借款人的清偿能力和标准直接认定。

    第十四条 对多元负债企业的企业挤占挪用贷款,采用物资保证检查后,可按照本行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占企业向各金融机构借入全部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的比例分摊。计算公式为:
  ××贷款=企业××贷款总额×[本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企业向各金融机构借入全部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五条 承担关停、被兼并企业(项目)贷款债务的企业或生产责任制前陈欠农业贷款更新的债务人,只要其所承还的债务确已落实,这部分呆滞贷款在新订还款计划期内的,可视为正常贷款。未按计划归还的,按其实际占用情况认定贷款形态。

    第十六条 “以实抵贷”的非货币资产,在变现处理之前,仍按原贷款形态反映。
 
第四章 信贷资产的分类程序



    第十七条 对各类信贷资产,要根据分类标准和审批权限分别认定调整。其中,一般逾期贷款、逾期3年以上贷款分别在贷款发生逾期时和逾期3年时认定调整;挤占挪用贷款、关停企业呆滞贷款按月(季)认定调整;呆帐贷款按季(年)认定调整。

    第十八条 一般逾期贷款,由会计部门认定并主动转入“一般逾期贷款户”,由信贷部门记入贷款登记簿。呆滞贷款中逾期3年以上贷款由信贷部门认定,通知会计部门记入相应帐户。

    第十九条 挤占挪用贷款、呆滞贷款由信贷人员初步认定,并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营业单位有权人批准后,通知会计部门调整。

    第二十条 呆帐贷款由信贷人员初步认定,并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稽核部门稽核,由省级分行规定的有权人批准后,通知会计部门调整。

    第二十一条 挤占挪用贷款的认定调整额,先从逾期贷款转入,不足部分再从非逾期贷款转入。

    第二十二条 挤占挪用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收回,由信贷人员确认后,通知会计部门调整。
 
第五章 会计部门的分类核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会计帐户分类管理制度。会计部门按照贷款占用形态,在原科目下设立相应的帐户,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部门要加强核算管理,正确处理帐务,按月(旬)与信贷部门核对帐、据、簿、卡、表,达到五相符。

    第二十五条 会计部门负责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会同信贷部门按规定处理呆帐贷款。同时,实行“帐销案存”制度,将呆帐贷款的原始凭证、单据和审批证件等永久保管,以备日后追索。
 
第六章 信贷部门的分类监测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款登记簿制度。信贷部门按照贷款科目,分别不同贷款对象设立《贷款登记簿》,分户记载,序时登记。
  《贷款登记簿》分为《农户贷款登记簿》、《企业贷款登记簿》两种。
  《农户贷款登记簿》分为正常贷款、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四栏登记。
  《企业贷款登记簿》分为正常贷款、挤占挪用贷款、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五栏登记反映。

    第二十七条 《贷款登记簿》依据贷款借据副本、《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以及收贷凭证登记。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在登记簿收、付发生栏做相应记载。贷款分类形态的调整,应以红、蓝字在登记簿付方栏内冲转。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贷款登记簿》按月汇总填制《贷款登记簿管理卡》,送会计人员复核盖章,并据以填制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表。

    第二十九条 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借款户调查研究,按贷款分类标准和管理权限,正确分析贷款质量,在贷款登记簿中及时记载各种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贷款登记簿》、《贷款科目分类管理卡》和监测考核表以及催收情况记录等,都是重要的基础资料,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填制,并做为信贷档案妥善保管,离职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信贷资产的统计与分析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贷资产的分类统计、分析、上报制度。基层营业单位按专业填制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表,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监测考核表的汇总、上报、分析工作:县以上信息统计部门要按时汇总上报本行报表,并抄送行长和同级信贷部门。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季向总行上报《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表》。

    第三十二条 定期开展信贷资产状况分析。行长要对本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负责,定期召开行务会议,对信贷资产状况作专题分析研究。信贷部门要按季(月)对本专业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找出各种有问题贷款产生的原因,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抓紧收回有问题贷款的措施。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信贷资产占用状况的综合分析,按季写出分析报告报上级行。

第八章 稽核部门的稽核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贷资产稽核制度。各级稽核部门要把对贷款质量的稽核作为常规稽核的一项内容。贷款质量稽核的重点是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呆帐贷款要逐笔稽核;对一定额度以上(由省、区、市分行定)的呆滞贷款要逐户稽核;对规定额度以下的呆滞贷款,要进行抽样稽核;对金额较大,问题突出的呆滞贷款,要进行重点稽核;对各项有问题信贷资产应认定而未认定、应上报未上报、应催收而未催收和搞虚假收回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各项稽核结束后,要写出书面稽核报告,及时报送本行领导和上级行。

    第三十四条 对贷款管理负责人和信贷管理人员进行离职稽核。主要包括行长,处、所主任,直接负责贷款发放的科、股长以及信贷人员。离职稽核的重点是以上人员经管范围内信贷资产监测反映是否真实,对在任职期内产生的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个人应负的直接责任,并分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离职审计采取下审一级的方法,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由上级行稽核部门组织稽核、信贷、监察、人事等部门联合进行。

第九章 信贷资产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五条 设立信贷资产质量考核指标,对信贷资产状况定期考核。主要指标是:
  一、各类贷款占用率。即正常贷款、挤占挪用贷款、一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余额分别占全部贷款余额的百分比。
  各类贷款占用率考核指标每年由信贷部门提出计划及其依据,由计划部门平衡,行务会研究确定后,分信贷专业下达,按专业考核。
  二、各级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中,包括呆滞贷款占用率和呆帐贷款占用率两项指标,并与利润留成挂钩。这两项考核指标由信贷部门提出意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行务会研究确定后下达。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总、分行要集中一部分奖励基金,设立信贷资产质量考核综合奖和单项奖,对信贷资产质量高和完成清收任务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并与新增贷款规模挂钩。对后进单位,除了扣减相应的信贷规模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各行、各部门要如实反映工作成绩。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金的,一经查出,撤销先进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并对有关负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对所辖各行的奖惩,可参照总行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行要把信贷资产质量考核指标纳入行长经营目标责任制和信贷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并与评选先进、干部政绩考核相结合。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而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以贷谋私、渎职或其它违章、违纪、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适当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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