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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商标印制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和制止各类扰乱商标印制市场秩序和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非法印制商标的行为,从源头上遏止侵权假冒商标标识流入市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净化商标印制市场,规范商标印制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即日起对全疆商标印刷市场进行一次专项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已在所属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接商标印制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严励打击各类商标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非法印制商标和买卖商标标识行为及其窝点、经营场所要给予毁灭性打击。对证照不全和严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非法承印商标的,要坚决取缔或收缴其证照。对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商标印制市场整顿期间,暂停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整顿结束后,按照新的规定重新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并在10日内主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代其违法行为,接受检查。
  (一)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而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
  (二)未取得烟草制品或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而承接烟草制品或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印制冒充注册商标的;
  (四)印制禁用商标的;
  (五)印制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
  (六)接受被许可人委托印制商标,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
  (七)印制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八)非法买卖商标标识的;
  (九)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承印商标业务的;
  (十)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六、凡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交代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揭发、提供他人商标违法行为线索,并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隐匿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查处案件,对抗和围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0991--2811669、2813494、28135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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