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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产基金设置急难慰问金实施要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运用学产基金办理教育工作人员、学生及幼儿园儿童急难慰问金之发放,特订定本要点。

二、适用对象:

(一)教育工作人员:指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行政人员、各级学校(含进修学校)与幼儿园之教师及行政人员本人。

(二)各级学校(含进修学校)之在学学生及幼儿园儿童。

前项各款学校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学、空中大学附设行政专校及空中商专。

三、申请时间、办理方式、审核及拨款:

(一)申请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属机关、学校或幼儿园提出申请。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规定期限办理,经申请单位之主管专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学校及幼儿园应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汇整申请案,送本部指定之学校办理初审。

(三)本部中部办公室配合复审后,函知指定学校办理拨款转发事宜。

四、慰问金核给条件及金额:

(一)教育工作人员、学生或儿童因伤病住院七日以上或发生意外死亡者,核给新台币一万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伤病标准者核给新台币二万元。因执行公务发生意外事故者(不包括上、下班往返途中发生之意外事故)依原核给金额增加新台币二万元。

(二)教育工作人员、学生或儿童之家庭遭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特殊灾害,致财物严重损失者,核给新台币五千元;房屋半毁(倒)者,核给新台币一万元;房屋全毁(倒)者,核给新台币二万元;私有田地遭流失者,核给新台币一万元;学生父母因而受伤并住院未满七日者,依原核给金额增加新台币五千元;住院逾七日以上者,依原核给金额增加新台币一万元。

(三)学生或儿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经济陷于困境无力抚育者:

1.一方离异、失踪达六个月以上或其它因素未尽抚育责任者,核给新台币一万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伤病标准者,核给新台币二万元,经各级学校实地访视另一方确无工作收入者,加发新台币一万元。

3.一方死亡者,核给新台币一万元,双方死亡者,核给新台币六万元。

4.经各级学校及幼儿园实地访视,学生或儿童确实遭受父母虐待、遗弃、强迫从事不正当职业行为,致无法生活于家庭或经政府核准有案之社会福利机构暨委托亲属收容者,核给新台币二万元。

(四)其它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经本部项目核准者。

前项第三款第1目及第2目如父母双方发生同事故者,以累计方式核发;第1目至第4目如持有低收入户证明者,依原核给金额增加新台币一万元。

五、慰问金致送方式:

(一)专人致送。

(二)由所属机关、学校或幼儿园转送。

六、同一事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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