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充分发挥省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的作用,大力提高政府公文传递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经研究确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利用省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政府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政府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必须严格遵循《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完善相关技术设施,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制度,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安全高效。
二、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的内容:(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普发文件、批复文件;(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的普发文件;(三)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需要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四)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会议通知;(五)各市政府、省直各单位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机密级以上的公文不得传输。
三、政府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省直各单位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文秘部门负责。各级、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进行操作,确保及时接收和发送电子公文;工作日要保证每天上、下午各上网一次,不得出现上网断档和电子公文积压、延误现象。凡因不按时开机而耽误收取电子公文、会议通知,造成误事的,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四、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各单位办公自动化管理部门要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技术支持。凡联网计算机出现故障或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要及时恢复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技术处。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严禁与因特网联接。
五、各联网单位从省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上收取的电子公文、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
六、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要分步实施。(一)省政府办公厅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传输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在系统运行稳定的基础上,2月1日起,省政府办公厅停止向各市、县和省直各单位印送纸质公文。(二)自2002年5月1日起,各市政府、省直各单位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以电子公文的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传输;7月1日起,各市政府、省直各单位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全部通过省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接收,省政府办公厅不再接收纸质请示、报告类公文。
七、电子公文传输必须在省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使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提供的电子公文传输软件和安全保密技术设施。各市县、省直各单位应按系统命名规范,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确定1-2名操作管理人员,并向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技术处备案。
八、尚未实现与省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正常联网的单位,要限期在2001年12月底以前搞好与省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的正常联网工作。12月中旬,省政府办公厅将分批举办电子公文传输及联网培训班。
九、省政府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公文,在上网传输的同时,由《山东政报》作为标准文本向全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