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 1998 103号)的规定,青岛化工学院的管理体制已发生调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地方管理为主”管理模式。鉴于该院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就其所属校办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问题明确如下:随着青岛化工学院管理体制的下放,其所属校办企业应界定为地方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1995 23号)的规定,该院所属22户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应划归地方。
关于青岛化工学院所属22户校办企业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请示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四国税发 2001 3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三分局根据《国务院
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 1998 21号)文件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8 103号)文件的规定 通知青岛化工学院校办产业管理部门:青岛化工学院所属22户校办企业已被划归地方,不属中央企业,2001年企业所得税应到地方税务局三分局申报。
我局也根据《国务院
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 1998 21号)文件中的关于93所普通高校(包括青岛化工学院)原则上都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8 103号)文件中的关于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81所学位(包括青岛化工学院),其国有资产由地方代管,其人员编制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94 财预字第347号)文件及《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2000 74号)文件规定,我局对青岛化工学院所属校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尚不明确,请市局予以明确。
附件:青岛化工学院所属22户校办企业名单
1. 青岛宜利达工业公司 12. 青岛高校特种电线厂
2. 青岛化工学院橡胶制品厂 13. 青岛高校复印设备公司
3. 青岛化工学院科技开发公司 14. 青岛高校计算机控制工程中心
4. 青岛化工学院科技开发公司康特新技术开发部 15. 青岛化院科技公司
5. 青岛高勤实业公司 16. 青岛化工学院修建安装工程公司
6. 青岛华鲁化学清洗防腐工程技术公司 17. 青岛高校宾馆
7. 青岛化工学院教育科技服务中心 18. 青岛高校电脑公司
8. 青岛化工学院化学实验厂 19. 青岛化工学院化工设备设计研究所
9. 青岛高校机电器材公司 20. 青岛化工学院广告艺术中心
10. 青岛化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1.青岛化工学院印刷厂银利经营服务部
11. 青岛高等学校技术装备服务总部 22. 青岛化院高分子机械研究开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