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财政部台财人字第091007421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3条 本局设各科、室及各稽征所,掌理国说税稽征业务有关行政事务。
第4条 各科、室及各稽征所应依业务需要,分股办事。
第5条 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襄理局务。主任秘书及其它各级主管人员各就主管业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办理之。
第6条 秘书、稽核、督导、分析师、审核员、专员、设计师、管理师、税务员、科员、助理员、书记等人员,各承长官之命依法处理主办事项。
第7条 企划科掌理研究发展、规划设计及管制考核等事项。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全局业务方针或施政计画之汇编、联系及列管作业。
(二)各单位企划人力配置方案之研拟。
(三)税政文献及国际税务资料之搜集、整理、研究及编印。
(四)研究发展之规划、推动暨管制。
(五)稽征业务检讨作业之推动及简化稽征程序之推展。
(六)稽征作业手册检讨、增(修)订。
(七)各项稽征功能间之协调、联系。
(八)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之检讨及增修订。
(九)审计部抽查案件之管制及其查核结果之声复。
(一○)本局信息内部稽核计画之拟定、管制及执行成果陈报等相关事宜。
(一一)人民申请书表及定型函稿增(修)订。
(一二)本局与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联系会议相关作业及执行情形管制。
(一三)组织调整案之规划。
(一四)国税查核技术手册行政作业管制。
(一五)图书数据库管理。
(一六)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股
(一)稽征作业计画及责任目标之研议,暨执行情形评估及汇总分析。
(二)公文之检核,逾期公文之催办、公文电子交换之推动。
(三)各项税源及税收统计之分析与研究。
(四)财政部稽征业务考核之执行与检讨。
(五)复核调整及复查核减评议案件之汇办。
(六)本局网络化政府及线上申办项目之规划与时程之管制。
(七)人民申请案件处理时限表之检讨与修订。
(八)立、监委巡察资料汇编及准备事宜。
(九)本局稽征业务考核要点之检讨及修订。
(一○)本局年度稽征业务考核成绩计算及叙奖事宜。
(一一)本局稽征业务检查之规划、执行与检讨。
(一二)全国赋税会报提案及书面报告汇编暨会报决议事项执行情形管制。
(一三)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股
(一)各税查核及复核案件派查、管制、绩效统计等相关作业。
(二)局务会报书面资料汇编。
(三)本局重要业务及管理信息月报、年报之编制。
(四)行事历及其它管制事项之增修订、编印及管制。
(五)各项会报重要决议事项及重要业务交办案件之管制。
(六)民意代表代转人民陈情案件之处理及管制。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8条 服务科掌理税务服务、租税法令宣导及外侨稽征业务等事项。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服务股
(一)全功能柜台申办、查询、发证作业。
(二)国税法令疑难及税务查询事项之解答。
(三)提供为民服务宣导资料及各式书表。
(四)执行业务帐册验印。
(五)为民服务工作推动、训练与考核作业。
(六)人民陈情案件之受理及管制。
(七)为民服务意见调查作业。
(八)受理民众申诉案件。
(九)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辅导。
(一○)本局网际网络之规划与执行。
(一一)本局志工服务队召募、管理。
(一二)税务问题计算机题库语音及速传查询作业。
(一三)辅导灾害损失申报事宜。
(一四)本局纳税服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一五)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宣导股
(一)税务宣传资料之印发。
(二)新闻发布及本局业务之报导。
(三)举办税务座谈会、恳谈会及税务讲习会。
(四)实施新生代(学校)租税教育并召训纳税服务队。
(五)国税通讯之编辑、出刊。
(六)办理国税各项申报宣(辅)导。
(七)举办各项宣导活动。
(八)新闻演示文稿资料之搜集、通报。
(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外侨股
(一)华侨及外国人所得暨课税资料之搜集调查。
(二)来华表演歌舞技艺团体及个人之所得资料之搜集、稽征。
(三)受理华侨及外国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收件、整理、核定及征课。
(四)华侨及外国人出境前税额之查定征课及纳税证明之核发。
(五)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9条 审查一科掌理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调查审核各项报备事项勘查及营利事业所得得税行政业务等事项分设七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案件之审查。
(二)扩大书审相关业务之处理。
(三)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暂缴申报有关业务之处理。
(四)公营事业有关业务之联系。
(五)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修订相关事宜。
(六)未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相关业务之处理。
(七)综理各稽征所营利事业所得税业务督导、规划、交办事项之处理。
(八)清决算申报有关业务之处理。
(九)稽征所七千万以下营利事业所得税非扩大书审案件相关业务之处理。
(一○)营利事业所得税非扩大未列选案件查核规划签报相关作业之处理。
(一一)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未申报计算机核定系统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与结算申报书建文件系统相关业务之处理。
(一二)营造业相关法令查核技术统一规定之研议。
(一三)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之处理。
(一四)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股
(一)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案件之审查。
(二)折旧及存货估价方法变更案件之核准。
(三)会计基础变更案件之核准。
(四)帐证遗失及退休准备金报备案件之审查。
(五)商品盘损、灾害损失之审查。
(六)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股
(一)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案件之审查。
(二)原物料、商品及固定资产报废案件之勘查及审查。
(三)营利事业所得税各项审查书表之增修订。
(四)营利事业所得税审查业务相关电子作业。
(五)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法令研议之行政业务。
(六)钢铁、金融、保险业及不属各股专业之审查、研议及统一处理原则之拟订。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第四股
(一)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案件之审查。
(二)蓝色申报有关业务之处理。
(三)资产重估价有关业务之审查。
(四)各项课税资料通报整理及违章查缉事项之处理。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准之审查。
(六)审查人员训练事宜。
(七)机关团体组织有关之行政业务。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五、第五股
(一)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案件之审查。
(二)同业利润标准与所得额标准之调查与拟定。
(三)非金融业贷款最高利率标准及独资、合伙组织员工薪资通常水准之调查。
(四)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各项减免法令及有关事项之整理、研签、答询、请示、勘查等事宜。
(五)营利事业所得税联系会报有关事宜。
(六)各地区国税局营利事业所得税查审经验交流座谈会相关事宜。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六、第六股
(一)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案件之审查。
(二)税务代理人及记帐业者业务之处理。
(三)会计师签证异常案件抽核作业。
(四)会计师违失责任之处理。
(五)帐证管理及广告活动核备等相关事宜。
(六)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业务之处理。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七、第七股
(一)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案件之审查。
(二)综合业务之研拟、管制与成果统计分析。
(三)选案查核计画之拟订。
(四)责任目标规划执行。
(五)调查通知书无法送达之公告、汇办。
(六)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0条 审查二科掌理执行业务所得、个案调查暨遗产及赠与税案件之审查及综合所得税行政业务等事项。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设帐案件年度所得之核定。
(二)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业务收入实施访查作业计画之拟订与核定。
(三)各业执行业务收入及费用标准之调查与研拟。
(四)执行业务者书面审查标准之拟订。
(五)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更正注销案件之核签。
(六)个人出售高尔夫球证案件之调查及核定。
(七)个案调查、执行业务所得、其它所得暨遗产及赠与税案件之审查业务设簿登载查核成果及案件之移送。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股
(一)年度扣缴检查作业要点之拟订与辅导。
(二)股东投资抵减、增资缓课、专利权等案件之审核。
(三)非自住房屋租赁所得案件审查作业要点之拟订。
(四)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实务之增修。
(五)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相关审查事项之签报。
(六)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格式及说明书之修订。
(七)年度财产交易所得标准、租金标准、自力耕作渔牧林收入标准、财产租赁必要损费标准之拟订。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股
(一)遗产及赠与税申报案件柜台之收件、登录。
(二)遗产税申报及逾期未申报案件之调查核定。
(三)核发遗产税免税证明书、柜台化案件核定通知书、缴款书、不计入遗产总额证明书暨同意移转证明书。
(四)已核定捐赠不计入遗产总额案件之追查。
(五)拟订年度农业用地免遗产税之抽查计画。
(六)其它有关遗产税之审查更正事项。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第四股
(一)个案调查及佃农补偿费案件之审查与核定。
(二)赠与税申报及逾期未申报案件之调查核定。
(三)核发赠与税免税证明书、柜台化案件核定通知书、缴款书、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暨同意移转证明书。
(四)农业用地不计入赠与总额案件之列管追查。
(五)搜集赠与税相关资料主动选样调查。
(六)其它有关赠与税之审查更正事项。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1条 稽核科掌理各税案件之复核事项。职掌如下:
一、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清决算申报案件之复核。
二、营业税相关案件之复核。
三、综合所得税之执行业务所得及其它所得案件、个案调查案件之复核。
四、遗产及赠与税案件之复核。
五、查缉案件之复核。
六、货物税申报案件之复核。
七、外侨所得税案件、遗产及赠与税柜台化作业案件、证券交易税案件及简易违章裁罚案件之抽核。
八、各税选核案件之移送、查询、表报之整理移送。
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2条 信息科掌理本局数据管理及电作信息业务。分设七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收件股
(一)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资料(扣免缴及股利凭单等)申报收件业务之规划及督导考核。
(二)综合所得税申报收件业务之规划及督导考核。
(三)营利事业所得税(含机关团体)申报收件业务之规划及督导考核。
(四)推动所得税各项媒体、网络申报作业之规划及督导考核。
(五)遗产及赠与税申报之辅导、催报及未申报案件之筛选、编列、移送暨遗产土地、房屋案件之查欠通报及建档。
(六)非营利事业单位税籍资料之规划与管理。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整理股
(一)综合所得税之非扣缴所得资料(包含执行业务类、其它类之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之搜集、整理、厘正、标符、移送建档、扫瞄。
(二)受理公司组织未分配盈余资料之通报及资料整理、通报强制归户。
(三)受理一时贸易所得资料之申报收件及资料整理、移送建文件、扫瞄。
(四)受理多层次传销事业参加人进货数据之申报收件及资料整理、厘正、标符、移送建档。
(五)受理缓课股票转让资料(含营利、薪资)之申报收件及资料整理、移送建档,办理更正注销。
(六)受理股东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资料之申报收件及资料整理、移送建檔。
(七)综合所得税之人工归户课税资料汇整、登记、通报归课及管制。
(八)营利事业所得税课税资料(含违章资料)之搜集、整理、厘正、标符、移送建档、装袋提供审查单位运用,并管制查核运用情形。
(九)各稽征所移送「执行业务所得扣免缴凭单」之收件、登记、移送建档及扫瞄。
(一○)配合各单位需求,提供各项课税资料之查询。
(一一)营业税课税资料之搜集、整理、厘正、标符、移送建档。
(一二)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保管股
(一)各税空白单照之申领、管理及核发。
(二)课税资料保管计画之订定。
(三)遗产税、赠与税、营利事业所得税、执行业务所得等申报核定案卷之保管、整理、调借及调还案稽催管理。
(四)综合所得税影像查调作业之规划及执行。
(五)课税资料逾保管期限计画之订定。
(六)执行业务所得及各类非扣缴所得课税资料之保管。
(七)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未分配盈余申报案件更正(已入库保管未核定案件)。
(八)申报核定案卷查询。
(九)课税案卷及原始资料提供、运用作业:
1本局内部自行使用之各类所得课税资料查调提供。
2受理机关团体查调财产、遗产税、赠与税、营利事业所得税、执行业务所得、综合所得税、扣缴、非扣缴各类所得申报、核定资料。
3受理纳税义务人遗产税、赠与税、营利事业所得税、执行业务所得申报核定案卷之影本资料提供(临柜申办或离柜挂文申办或网路申办)。
4受理纳税义务人遗产税、赠与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执行业务所得卷宗阅览、抄写、复印、摄影(临柜申办或离柜挂文申办或网络申办)。
(一○)计算机径核案件之核定通知书装袋整理。
(一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设计第一股
(一)开发设计电作信息系统。
(二)执行维护各项应用系统、网络系统。
(三)各项作业进度之拟订、管制及检讨。
(四)信息相关行政之规划、执行、管制。
(五)应用系统上线辅导,系统问题联系、协调、解决。
(六)自动化作业手册编撰及维护。
(七)单位内部自行查核计画之拟订、管制及执行成果陈报。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五、设计第二股
(一)开发设计电作信息系统。
(二)执行维护各项应用系统、网络系统。
(三)各项作业进度之拟订、管制及检讨。
(四)信息相关行政之规划、执行、管制。
(五)应用系统上线辅导,系统问题联系、协调、解决。
(六)自动化作业手册编撰及维护。
(七)稽征业务考核(自动化作业)之规划与执行。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六、机器操作股
(一)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之新增、更换计画之订定及经费预算之评估。
(二)计算机设备及耗材之请购及管理。
(三)使用媒体档案之配置、保管、备援及管理。
(四)程序馆进改馆及操作文书管理。
(五)主机机时之安排,使用机时之统计分析及机器操作疑难问题之处理。
(六)计算机及通讯设备之租购、安装运转及维护。
(七)数据库系统管理。
(八)灾变仿真计画之拟订及回复之演练。
(九)配合各单位之需求,产出各项信息。
(一○)机房门禁管理及作业环境之维护。
(一一)计算机软件包之清查与管理。
(一二)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七、数据处理股
(一)原始资料之点收、整理、标符、登录之执行及管制。
(二)各种原始凭证输出清单核对更正及退查。
(三)产出表报之查点、移送及回报管制。
(四)各单位登录工作之调配及进度管制。
(五)配合业务单位需要提供各项建文件资料查询。
(六)原始资料外包登录之连系、核验及验收。
(七)缴款书之登录、核算及异常之查对。
(八)课税资料之辨识扫瞄及提供查询。
(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3条 征收科掌理各项国税之征收、划解、退税、欠税清理及移送执行等事项。
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征收股
(一)国税征收业务之规划与执行。
(二)综合所得税、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开征之管制、发单催缴之考核及各种报表之汇编。
(三)遗产及赠与税开征、延期、分缴、担保、实物抵缴及缴清证明之核办。
(四)货物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烟酒税之开征、发单催缴及各种报表之汇编。
(五)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划解退税股
(一)各代收税款处之辅导及税款之核对。
(二)各项税款划解及转正。
(三)代收外县市税款之转解及报核联之移送。
(四)退税案件之处理及未送达退税支票之清理。
(五)国库退税支票及收入退还书之填发。
(六)缴款书报核联之整理、统计及分送。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欠税清理股
(一)欠税清理业务之规划与执行。
(二)债权凭证案件清理之规划与管制。
(三)滞纳案件移送执行、保全措施之管制与处理。
(四)参与债权分配。
(五)自动化征课管理作业之规划与执行。
(六)遗产税及赠与税欠税移送、保全、执行凭证保管、清理。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执行股
(一)配合行政执行处实施执行滞纳及罚锾案件。
(二)钜额欠税追追追小组业务。
(三)对钜额滞纳及罚锾案件之执行状况追踪管制。
(四)分期缴纳支票之兑现缴库。
(五)代为执行关税之欠税及罚锾。
(六)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4条 审查三科掌理烟酒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之稽征及检举违章漏税案件之查缉。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货物烟酒税股
(一)烟酒税、货物税厂商及未税仓库设立、变更及注销等登记案件之处理。
(二)烟酒税、货物税产品登记、变更及注销等案件之处理。
(三)烟酒税、货物税厂商申报纳税书表之收件及查核及补退税之处理。
(四)烟酒税、货物税厂商申报之出厂数量(或完税价格)异常案件之查核。
(五)烟酒税、货物税厂商产销、存储、出厂数量之查核。
(六)应税烟酒、货物申请免税、销案、冲退税案件或退补、抵税案件之收件、查核处理。
(七)烟酒税、货物税年度稽征计画、责任目标之拟订及税源、税收统计分析编制报表。
(八)出口副报单之抄本之签证、查核与建档。
(九)烟酒税、货物税厂商及市面应税烟酒、货物检查。
(一○)烟酒税、货物税违章漏税案件之查缉处理。
(一一)未税烟酒、货物移运管理。
(一二)应税烟酒、货物主要机件(原料)或半成品之追踪查核。
(一三)应税烟酒、货物退厂整理、改装、改制、报废之查验。
(一四)冷煤压缩机与主机装置为冷冻、冷藏设备案件之勘验核发证明。
(一五)烟酒税、货物税厂商停、复工案件之处理。
(一六)烟酒税、货物税厂商税籍及申报缴税、各项书表资料之登录建文件。
(一七)烟酒税、货物税有关法令疑义请释及解答。
(一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证券期货交易税股
(一)证券及期货交易税代征税款缴款书报核联之处理。
(二)证券及期货交易税更正退税案件之处理及代征奖金之核发。
(三)证券及期货商代征证券及期货交易税业务之检查。
(四)未上市股票发行公司受理股东转让股数资料之调查及处理。
(五)证券及期货交易税年度稽征计画、责任目标之拟订及税收统计分析、编制报表。
(六)证券及期货交易税违章漏税案件之查缉处理。
(七)证券及期货交易税有关法令疑义请释及解答。
(八)公文收发、登记、催办管制。
(九)违章检举及项目查核等案件之分案、派查、移案管制及查询、统计、编表等业务。
(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查缉股
(一)年度查缉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搜集商情、主动选样调查。
(三)检举漏税案件之调查处理。
(四)有关单位通报违章或项目查核案件之调查处理。
(五)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营业税股
(一)营业税申报、收件作业之规划。
(二)营业人申请(撤销)进销项媒体、网络申报之核准。
(三)营业事业税籍数据管理之规划。
(四)营业事业税籍资料异常通报查核之管制。
(五)统一发票印制、管理、使用、销毁等作业之处理。
(六)统一发票稽查作业之规划及管制。
(七)营业税查核作业之规划、管制及绩效汇整。
(八)遗失发票通报之检转。
(九)营业人营业登记、变更、停业、歇业、公告撤销、解散等通报之检转。
(一○)营业事业税籍异动、异常交查资料、营业状况查报等通报之检转。
(一一)营业人申请总缴之核转。
(一二)营业人申请放弃、恢复免税之核转。
(一三)本市营业人申请自行印制二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及配号之核转。
(一四)营业人查定营业费用标准等级评定表增修之核转。
(一五)营业税年度预算编列及税收之分析。
(一六)营业税年度稽征计画之拟订。
(一七)营业税法令疑义请释及解答。
(一八)辅导税务代理业者使用媒体、网络申报。
(一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5条 法务科掌理行政救济、违章处理及法律事务等事宜。分设六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法规股
(一)税务法令之转行及适用疑义之咨询、会签研析。
(二)税法修正意见之汇报。
(三)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
(四)民刑诉讼案件之处理。
(五)法令审议案件之研议。
(六)行政规则之汇整、通报及网络建置。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行政救济第一、二股
(一)复查案件之办理。
(二)诉愿及行政诉讼案件之答辩、补充答辩。
(三)列席财政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会议备询及行政法院之准备程序、言词辩论。
(四)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违章处理第一、二股
(一)违章案件之审理及处分。
(二)更裁案件之处理。
(三)违章案件处分书之打印及归档。
(四)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管制股
(一)行政救济案件之派查、进度及处理结果之登录及管制。
(二)违章案件之派查、进度及处理结果之登录及管制。
(三)刑事案件之派查、进度及处理结果之登录及管制。
(四)法规案件之派查、进度及处理结果之登录及管制。
(五)违章、刑事、行政救济及法规案件各项表报之编制。
(六)违章案件罚锾之开征。
(七)罚锾奖金之分配、划解及报表编制。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6条 秘书室掌理局长函件之处理暨本局文书、事务、出纳及档案等事项。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文书股
(一)公文书之总收文及分文。
(二)公文书之总发文收稿、缮校、监印、发文及归档
(三)印信之典守。
(四)检举人资料弥封及密件资料管制。
(五)各科室登记桌收发文业务之联系。
(六)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事务股
(一)土地及建筑物之产权登记及管理。
(二)财产及物品之管理、维护及报废之处理。
(三)员工宿舍之管理及维护。
(四)各种办公用品及器材之购置、核发及保管。
(五)驾驶人、技工、工友之雇免及管理。
(六)各种车辆之调派管理及肇事处理。
(七)油料、水电、电话、环境卫生之管理。
(八)各项事务费用之支付、报销。
(九)各会议场所之管理。
(一○)辅建住宅案件之办理。
(一一)防护团之组训事宜。
(一二)营建及修缮工程。
(一三)其它上级交办事项三、出纳股
(一)各项出纳帐簿、报表之编制及登帐。
(二)公债、有价证券及票据送交银行保管及帐簿报表之编制。
(三)各项公款、押标金之收入及存库。
(四)各项经费支付及签发支票。
(五)各项零用金之支付、报销请款作业。
(六)员工薪资、年终奖金、考绩奖金、不休假加班费暨罚锾奖金普奖等之发放。
(七)保险费、互助金、住宅贷款、急难贷款、优惠存款、信用扣款、小额贷款、所得税等之扣缴。
(八)薪资扣缴及扣缴凭单填发业务。
(九)其它款项之代收及代付。
(一○)赴银行办理各项有关业务。
(一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档案股
(一)文书档案之整理装订及典藏。
(二)文书档案之调阅卷管理。
(三)逾期文书档案之销毁。
(四)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7条 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员额配置之报核。
(二)职务归系案件之拟定及报核。
(三)公务人力规划。
(四)考试分发及升迁考核案件之拟办。
(五)职员任免、迁调案件之拟办。
(六)铨审、动态登记案件之陈报。
(七)约聘、雇人员及其它临时人员之聘(雇)、解案件之拟办。
(八)人事业绩效考核之汇办。
(九)预算员额之报核。
(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股:
(一)职员平时考核之管理。
(二)职员考绩(成)、奖惩案件之拟办。
(三)职员训练、进修之拟议及筹办。
(四)职员加班、差假之核签与登记。
(五)国父纪念月会等各种集会之筹划、联系。
(六)优秀人员之选拔及表扬。
(七)员工出国案件之核办。
(八)约聘、雇人员考核案件之拟办。
(九)服务奖章之请颁。
(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股:
(一)待遇、福利及员工文康活动之筹办。
(二)薪俸、各项其它给与及税务互助之审核。
(三)退休、抚恤及资遣案件之拟办。
(四)退休人员及在职死亡人员遗族之照护。
(五)辅建住宅案件之审查及辅建贷款资料之移转。
(六)人事资料之管理及各项人事报表之编制。
(七)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之拟办。
(八)急难贷款案件之审查。
(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8条 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经费股
(一)预算之修正分配。
(二)预算之分配、控制与执行及经费流用、保留。
(三)动支第一、第二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会计事务之处理及内部审核业务之执行。
(五)政府采购案件之监办事项。
(六)经费类记帐凭证之编制与会计簿籍之记载。
(七)经费类会计报告、年度决算之编报。
(八)岁出类会计凭证、簿籍、报表之装订、整理、保管及送审。
(九)财产统制帐项之登录。
(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征课股
(一)岁入概(预、决)算及分配预算之编报。
(二)岁入类会计各项凭证、报表之审核及登记。
(三)税款保证金、罚锾之清理核结及退还等事项。
(四)各项税课收入退还书及退税支票之审核与签发。
(五)岁入类记帐凭证之编制、建档、并档及会计簿籍之登载、清理与核结。
(六)征课会计计算机产出代传票、明细分类帐及总分类帐报表之核对。
(七)岁入类会计凭证、簿籍、报表之装订、整理、保管及送审。
(八)岁入类会计报告之编报。
(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统计股
(一)国税收入之调查、统计、分析与处理。
(二)统计资料之搜集与统计年报之编纂呈报。
(三)各项国税征课实况报表之编报。
(四)关于本局所办公务之统计事项。
(五)岁出概、预算之编制及追加减事项。
(六)会计统计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考核等事项之处理与建议。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9条 监察室掌理税务风纪之查察及维护等事项。分设三股,其职掌如下:
一、税务人员优劣事迹及风纪之调查处理。
二、涉及税务风纪事项之逃漏税情事之调查处理。
三、税务人员违纪及违法渎职案件之调查处理。
四、税务人员遭诬告滥控案件之调查处理。
五、税务人员档案资料之建立与管理。
六、一般税务风气之建立与管理。
七、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20条 政风室掌理政风业务事项。分设二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机关设施安全维护及协助陈情、请愿事件之处理。
八、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查阅及审查事项。
九、协办机关保防事项。
一○、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21条 稽征所依辖区特性分行政区稽征所与加工出口区稽征所,掌理辖区内国税稽征事宜。各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行政区稽征所
(一)服务股
1 户籍及财产资料之查询、查报。
2 各类所得资料(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申报收件、更正注销及退查案件处理。
3 各类所得资料(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无法归户案件之处理及管制。
4 更正扣缴凭单之处理及溢扣或误扣税款、留抵或退税之查核。
5 全功能柜台之综合服务柜台作业。
6 人民陈情案件之受理及管制。
7 税务查询事项之解答及各项书表之提供。
8 简化纳税手续及改进便民措施之研议。
9 文书收发、档案管理及公文处理速率与件数统计。
10 逾期申报各类所得资料(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之违章移罚。
11 未申报各类所得扣、免缴凭单案件之通知补报及违章移罚。
12 非营利事业单位税籍之建立及厘正、统一编号之编配及异动名册之编制。
13 机关团体申请利息所得免扣缴案件之处理。
14 核发无欠税证明及欠税查签作业。
15 执行业务者(含补习班、托儿所、幼儿园)停歇业报备案件之调查。
16 欠税清理及移送执行处执行、限制出境及禁止财产移转等保全作业。
17 执行凭证管制及清查。
18 销号异常厘正及重溢缴、赋更退税之处理。
19 逾征收期间税款之签核注销事项。
20 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营所税股
1 营利事业停歇业清、决算申报及未申报案件之审查核定。
2 营利事业所得税扩大书面审核结算申报案之审查核定。
3 营利事业所得税更正及结算怠报案件之审查核定。
4 扣缴单位办理扣缴情形之检查。
5 公司组织累积未分配盈余强制归户案件之审查。
6 非自住房屋租赁所得之调查及更正核定。
7 房屋出租终止租赁关系报备案件之勘查。
8 薪资、租赁所得检举案件之查核。
9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非扩大书面审核案件之审查核定。
10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变动明细申报表及未分配盈余申报书查核作业。
1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怠报案件之审查核定。
12 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暂缴申报及停歇业清、决算申报之收件、整理、移送及催报。
13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结算申报收件作业。
14 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开征、发单催缴、退税及核定暂缴税款。
15 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综所税股
1 综合所得结算申报案件核定退税、补税、发单催缴、违章移罚及受理查询、更正。
2 综合所得税未申报案件核定补税及违章移罚。
3 全功能柜台之所得税柜台作业。
4 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之收件、整理、转进转出、审核及移送。
5 综合所得税缴税取款委托书兑领作业。
6 房屋交易所得异议案之审理。
7 未发行股票之营利事业股东移转股权财交所得之审查。
8 抵押利息所得异议案之审理。
9 免征营业税之小规模营业人及零售市场摊贩营利所得之查定。
10 个人灾害损失报备案件之审理。
11 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营业税股
1 执行财政部遏止逃漏维护租税公平重点工作。
2 营利事业设立异动等案件之签报、厘正及管理等。
3 检查各营利事业统一发票开立情形。
4 营业税课税资料之调查、核对及通报。
5 受理营业人销售额之申报、审核、更正及核退事项。
6 统一发票中奖清册之编制及查对。
7 营业人进销项凭证交查异常及异常统一发票查核清单、出口报单查核清单、小额发票异常等各项异常查核清册之查核回报。
8 小店户查征工作及大、小店户缴款书之催缴取证暨小店户税单送达。
9 营业税违章案件之取证、移送审理及处分书之送达取证。
10 营业税检举案件之受理、查核及函复。
11 推广营业人使用收款机开立发票及辅导小店户使用发票。
12 申报书、进销项凭证之整理、统计、移送登录。
13 小规模营业人向加值体系进货清单之查核补征。
14 虚设行号之防制暨查核。
15 营业人申请事项(口头、电话、书面)之答复。
16 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加工出口区稽征所
(一)服务股
1 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宣传与辅导。
2 户籍及财产资料之调阅与查报。
3 各类所得资料(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申报收件、更正注销及退查案件处理。
4 各类所得资料(扣免缴凭单、股利凭单)无法归户案件之处理及管制。
5 全功能柜台各项申办、查询、核发书证作业。
6 人民陈情案件之受理及管制。
7 税务查询事项之解答及各项书表之提供。
8 简化纳税手续及改进便民措施之研议。
9 文书收发、档案管理及公文处理速率与件数统计。
10 营利事业申请会计年度变更案件之审核。
11 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营所税股
1 营利事业所得税扩大书面审核及结算申报案件之审查核定。
2 营利事业停歇业、决清算申报及未申报案件之审查核定。
3 营利事业所得税更正及结算怠报案件审查核定。
4 扣缴单位办理扣缴情形之检查。
5 赠送样品物品等报备案件之审查。
6 不良品、下脚暨固定资产报废报备案件之勘察与审查。
7 商品盘损、帐证遗失及灾害损失报备之审查。
8 公司组织未分配盈余强制归户案件之审查。
9 折旧及存货估价方法变更案件之核准。
10 机关团体、财团法人申报案件之审查。
11 投资抵减勘察与审查。
12 营利事业灾害损失报备案件之审理。
13 未上市股份转让、增资缓课股票转让案件之审查。
14 薪资所得检举案件之查核。
15 各项申报查审案件(含未申报)之登录、派查、管制、建档、催办分析统计。
16 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综所税股
1 简化征收手续及改进便民措施之研议。
2 营利事业所得税开征案件之造册、造单与发单。
3 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税款及停歇业案件税款之核定。
4 销号异常厘正及重溢缴、赋更退税之处理。
5 欠税清理及移送法院执行、限制欠税人出境与禁止财产移转处分。
6 执行凭证管制及清查。
7 逾征收期间注销及欠税之追查、催缴。
8 溢扣或误扣税款留抵或退税之查核。
9 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资料股
1 非营利事业单位税籍之建立及厘正、统一编号之编配及异动名册之编制。
2 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结算及停歇业决、清算(未)申报案件之收件整理、移送、催报、核转、销号等。
3 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之收件、整理及移送所辖稽征机关处理。
4 公司组织累积未分配盈余计算表之整理及通报强制归户。
5 扣缴及非扣缴所得通报资料之汇集、整理、登录、运用、管制及移送。
6 逾期(未)申报各类所得资料暨扣、免缴凭单案件之送罚。
7 未申报各类所得资料暨扣、免缴凭单案件之通知补报、送罚。
8 未依规定扣缴税款或短扣税款之通知补缴税款、补报扣免缴凭单及送罚。
9 营利事业出口资料归户整理、装订、保管暨区内交易与委托加工资料分户登录。
10 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22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处理明细表另定之。
第23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涉及其它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局长核定之。
第24条 各级人员处理事务,依左列规定其责任:
一、处理事务,如有违误,稽延或逾越权限,应负法律上责任。
二、例行文件之处理如有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续上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四、引用数字、年、月、日、文号等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如与会办单位有关系者,会办主办人员应连带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等收发之遗漏或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六、文件缮写之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
七、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
其它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上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25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由核准人员代理,代理人就其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26条 本局得定期举行局务会报,由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科室主管及稽征所主任组成之;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7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随时组织各种委员会或小组,审议有关事宜。
第28条 本局得视各辖区稽征业务需要报请核准后设分局,其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29条 本局文书管理依行政院颁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手册处理之。
第30条 本局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局处理公务,其考勤依照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31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