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几项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证券公司(券商)几项业务收入的营业额确定问题
1、发行及兑付手续费收入
包括发行股票、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及兑付到期国债、企业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对这些手续费收入应以全额为营业额,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2、证券自营业务收入
证券公司自营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应按证券买卖差价为营业额。
3、代理证券买卖手续费收入
证券公司按代理证券买卖成交额收取的手续费应以全额作为营业额。
4、回购业务收入
对买入返售国债业务收入,按买卖价差为营业额。
5、过户费收入
按登记公司划入的全部过户费作为营业额。
6、开户费收入
股民开设帐户,以向股民收取的全部收费为营业额。
7、租赁费收入
主要是租赁保管箱收入,按全额为营业额。
8、长期投资转自营收入
即债券买卖时是从一级市场买进的,当初是作为长期投资,后由于资金紧张或其他原因,在二级市场抛售掉,对此,按证券买卖差价收入为营业额。
9、汇兑收益
现钞换汇的损益及币种转换而发生的损益,按买卖外汇价差收入为营业额。
10、其他收入
如委托单收入、电话委托手续费收入、现钞折汇手续费收入、现钞汇出手续费收入等,按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问题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有关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新建住宅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集资费、集中供热资费、墙改基金、供电贴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审批后,可不征收营业税。对未列举的其他代收费用,应并入销售房款中一并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拆迁补偿费征税问题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单位,由于原用地单位在使用土地期间已相应建造一些建筑物、构筑物,而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无法分离开来,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在向受让方收取土地转让金时,还收取拆迁补偿费。对这项拆迁补偿费应并入土地转让金中全额征收营业税。
政府根据建设需要,将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政府支付(或通过其他方式)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补偿费,经市地税局审批后,可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总机构)与下属单位的资金转贷业务征税问题。
主管部门(总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国内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然后再贷给下属单位,如按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按与金融机构相同的贷款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审批后,利息收入可不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总机构)与下属单位的工资转帐业务征税问题。
下属单位因在劳动部门无工资手册,发放工资需通过其主管部门办理。主管部门通过银行从下属单位转来工资、工资附加、保险,然后从银行提取现金返还给下属单位或直接发放,如转帐时无差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中,需用报市局审批的项目,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程序办理。对未经审批的,各基层局和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比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