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平衡,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贯彻国发[2001]20号文件
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鲁政发[2001]67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平方米以上,初步达到生态城市的要求。
为实现上述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浮山、太平山、老虎山生态山林建设,完成丁家庄南山、双山、双山南岭、洪山坡、水清沟东山、牛毛山、坊子街山、坛顶山、烟墩山、金家岭等山头公园的建设整治;流经市区的海泊河、李村河和张村河中下游两侧要建成10米以上宽的绿化带,其上游两侧要建成30米以上宽的绿化带;按照500米左右的“绿地服务半径”,通过规划建绿,在城市中心区建设一批游园、广场;加快铁路、公路两侧及河岸、海岸的绿化带建设,在城市和郊区交界处,建设30米以上的绿化隔离带;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的标准,居住区和庭院绿化达标率要达到90%;搞好现有公园的配套改造,并新建一批有特色的生态公园;同时要加快苗圃等生产绿地基础建设,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二、搞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各市、区政府要重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好绿地系统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全市的绿地系统规划要于2002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已经编制但不符合《青岛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特别是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于2002年底前做好补充、完善工作。区(市)绿地系统规划,须经市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的城区绿地系统规划要实行“公示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规划“绿线”与规划“红线”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侵占绿线要依据《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查处。为保证“绿线”和绿化规划的执行落实,今后,凡改变“绿线”申报规划建设项目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方可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三、建立稳定的多元化资金渠道,加大城市绿化投入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十五”期间,市、区财政对绿化建设的投入要逐年增加。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不得低于8%,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5%。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区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采取经济补偿措施。按照经营城市的工作思路,建立多元化绿化建设投融资渠道。只要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允许单位、个人对市区公园的山头及成片造林进行承包或转让经营,必要时可以买断产权。鼓励单位、个人认建认养公园、广场和一切公共绿地。进一步组织开展好义务植物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在房前屋后栽花植树,对绿化养护实行“门前三包”,种植好“纪念林”等。
四、搞好植物配置,提高绿化质量
我市属北方缺水城市,水资源短缺与城市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在城市绿化中应坚持“节约用水”、“适地适树”,'物种多样性”,以乔木为主和乔、灌、藤、花、草合理配置的原则,不断丰富城市景观。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总体上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乔、灌木种植面积一般控制在绿地面积的70%左右,树种选种应丰富,突出其景观和遮荫功能。对于已建成只有大面积铺装和冷季型草坪为主的广场、游园等,要从调整规划入手予以改造,补种大规模乔木、灌木。积极搞好垂直绿化,要尽快恢复和绿化被采石破坏的山体,以恢复生态为主,辅以利用,也可采取承包经营的方法进行恢复性开发。
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绿化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市、区要根据绿化事业发展目标,建立城区绿化目标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要继续开展创建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活动,各市要继续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十五”期间,即墨、莱西和平度市要争创省级园林城市。胶南、胶州市和各区要巩固创建园林城市的成果,推进城市绿化水平再上新台阶。
市计划、建设、财政、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详细的贯彻落实措施和意见,并于4月底前报市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