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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随着国家工作重点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和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深入,近几年,我市出现了许多地下经营性建筑。一些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籍以“地下人防工程”为由,拒不缴纳房产税,有关基层局也反映政策难以操作。为了使税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正确区分“地下人防工程”的界限,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97号《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并请示上级部门,现将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管辖的地下人防工程(不含经营性地上伪装房)暂不征收房产税。
  2、对其它单位兴建的地下商场、停车场、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建筑应征收房产税。
  没有征税的地下建筑,一律从1999年1月1日起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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