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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洋浦)财政局:


  近来,一些市县反映,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财政管理情况,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财政部门在预算内拨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税;财政部门在预算内不拨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其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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