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点依据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二、符合下列资格者得申请奖励:
(一)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达百分之四以上者。
(二)私立学校、民营事业机构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达百分之三以上者。
(三)其它非义务进用机关(构)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达二人以上者。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计算基准日,为每年十二月卅一日。
三、进用重度身心障碍者,一人以二人核计。
四、进用身心障碍者工作绩优之义务机关(构)及非义务机关(构)应分别评比,其评比标准以「身心障碍员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碍员工平均工作年资」之乘积为标准值。前项身心障碍员工之工作年资,以身心障碍手册之鉴定日期为起算日。
五、进用身心障碍者工作绩优之义务机关(构)及非义务机关(构)之评比标准值达○、一以上者,依下列方式分别予以奖励:
(一)优等奖:标准值列第一名至第三名者,颁给金牌奖乙座。
(二)一等奖:标准值列第四名至第六名者,颁给银牌奖乙座。
(三)二等奖:标准值列第七名至第十名者,颁给铜牌奖乙座。
(四)三等奖:标准值列第十一名至第十五名者,颁给奖状乙帧。
前项各款奖励之评比标准值相同者,以进用人数多者为优先;进用人数相同时,以雇用年资评比。
六、进用身心障碍者机关(构),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奖励申请:
(一)进用身心障碍者绩优机关(构)奖励申请表。
(二)进用身心障碍者名册及其工作年资。
(三)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七、进用身心障碍者绩优机关(构)之奖励,采公开表扬方式办理。
八、本要点经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收支保管及运用委员会审议,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