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有关文本作相应修正后公布。
市长 王法仁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将《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第
二 条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法顺延。
二、市政府决定对《
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海府(1998)7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把盘活空置商品房与实施解危解围、拆迁安置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围、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按照《
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二)删除第十条,其后条文顺序依法顺延。
三、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第八条第(五)项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