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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办)、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验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驾驶证的人员体检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辨色力、血压和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收费标准为:1、身高、听力、视力、辨色力、血压按医疗(成人体格检查)收费标准执行。2、需要电测听力的,按照医疗(电测听(初))收费标准执行。3、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元,需要运用有关仪器测定的,每人次另收3元。
  除上述体检项目外,其它部门要求增加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项目,不得收费。
  二、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卫生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本文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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