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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规划局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自建、翻建私有住房问题的通告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函(2002)42号《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市政府第36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节约城市紧缺的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对城市居民自建、翻建私有住房的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关于“停止城市居民个人新划地建房或改扩建”的规定,我局不再受理城市居民要求划地自建住房的申请及审批手续;

  二、近郊农民应以村、队为单位,集中建房,修建多层住宅,促进乡村集约化建设;

  三、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居民具有合法产权产籍证件的私有住房申请翻建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我局按照“原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予以审批;

  四、在城市改造中城市居民的私有住房被征迁后,按照“谁征迁、谁安置”的原则处理。我局不再受理被拆迁个人要求划地建房的申请;

  五、对违反《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规定,擅自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的建房行为,我局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六、凡在城市规划区10800平方公里范围内,未经我局批准修建的私有住房,均属违法建设,依法应给予处罚;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20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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