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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拘留所伙食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乌市价费字[2002]7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12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行政拘留人员的伙食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拘留所可以向拘留人员收取伙食费。具体数额由拘留所根据拘留人员伙食标准据实收取,所收费用必须单独立帐,全部用于拘留人员,不得有赢利或截留挪作它用。

  二、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发生疾病,可以在拘留所实施治疗,医药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具体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自2002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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