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九日
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拟定本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宜,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拟定本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拟定并组织实施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防治的实施办法;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省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对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血液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拟定本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重点医学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监督全省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
(九)监督管理本省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拟定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拟定本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对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参与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十一)指导本省医疗卫生方面的交流活动。
(十二)监督管理全省中医行业,指导中医教育、科研、技术开发引进和技术成果的输出等工作。
(十三)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省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负责全省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全省卫生队伍建设。
(十七)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危查指导各市县卫生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内设8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本省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本省卫生法规调研,组织有关卫生方面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拟定工作;指导、承办卫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按规定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负责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制订和配置审批;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定全省农村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合作医疗体制改革、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法规规划和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贯彻实施《
母婴保健法》,监督专项技术的实施;研究制定提高本省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五)医政处(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本省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服务标准,监督执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全省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质量;协助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负责本省干部和中央领导来琼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
(六)科技教育处
指导本省高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协调本省重点医学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和医学科技信息管理工作;研究制订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中医处
拟定本省中医事业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指导、监督其实施;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监督中医医疗保健质量;负责中医宣传教育、交流工作。
(八)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省级地方防治规划和措施,并指导、监督其实施;拟定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本省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监督全省卫生执法工作;拟定全省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指导、监督其实施;贯彻《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和单位的创评活动;指导除“四害”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改水改用、环境整治活动和全民健康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防疫防病活动。
三、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行政编制5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和团委领导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