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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九日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省药品(含中药,下同)监督和行政执法的省政府直属机构。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省局垂直管理体制。
  一、主要职责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省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修订、制定本省药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
  (三)注册本省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
  (四)监督实施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产品分类管理;注册本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依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监督实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准入及广告审批工作。
  (五)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依法核发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用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六)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七)依法监督检定、抽验本省范围内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含各类诊所)的药品质量,发布省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八)审核本省药品广告,监督实施药品的行政保护。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规,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制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一)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组织、指导本省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负责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
  (十二)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制定本省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对医药行业进行综合管理。
  (十三)负责本省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组织、指导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5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协公室(机关工会)
  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药品注册与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拟定并监督实施本省药品法定标准、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以及新药临床试验;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研究和初评;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审评机构业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分类管理;注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依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征和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审核医疗器械广告及市场准入。
  (三)安全监管处
  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审核省级临床药理基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实施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市场监督与产业发展处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法规,实施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制定本省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本省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审批药品广告及市场准入;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制定本省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对医药行业进行综合管理;负责本省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承担本省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五)人事教育与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
  按规定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务工作;负责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管理相关的职业资格工作;监督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研工作;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29名,其中:局长(副厅级)1名,副局长(正处级)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副局长、机关党委、机关工会领导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3名。

  四、事业单位的调整
  原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省药品监督所、省药品检验所、省药物研究所成建制划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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