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内务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答复复员军人复职、复工问题给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函

  你局致国务院的(57ぉ人调字第2937号“关于对原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复员军人的复工、复职问题的请示”阅悉。经我们研究后,认为对于原从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人员,复员以后,仍应按照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军人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允许他们复工、复职。复工复职以后,当留者留,当下放者下放,当退职者退职,均由原单位根据本人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