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南渡江防洪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南渡江防洪堤工程(以下简称堤防工程)堤围脚外50米内为堤防工程的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二、禁止在堤防工程上垦殖、铲草、放牧;挖坑、扒口、建房、葬坟、取土、爆破等行为。
三、禁止在堤顶、软体沉排、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 、履带式行走设备。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盗窃堤防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观测设施。禁止非堤防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排洪闸门的启闭设备。
五、禁止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和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挖鱼搪、采石、取士、挖砂、建筑以及其他危及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确需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梁、道路、埋设管道、缆线或其他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施工。确需占用堤防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兴建相应的等效替代工程,不能兴建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补偿。
七、利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并不得影响堤防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排洪,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八、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