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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力客户无功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规范用电客户无功考核的请示》(琼电用(2000)48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省电力客户无功功率因数考核按《
供电营业规则
》规定的标准执行,即:
1、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它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素为0.85以上;
3、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二、电力客户结算电费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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