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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委(局):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我省认真开展了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事故多发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前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出现弱化,一些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彻底排除,重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要坚决克服松懈厌战及畏难情绪,对前段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重点抓好方案的实施、措施的落实、成果的巩固和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调整、增加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数量,并在经费和工作条件上给予充分保证。同时,要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格奖惩、依法行政。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为整治重点,全面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建筑施工要重点加强对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等专项整治。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03)47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豫建建(2003)93号)要求,督促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豫建建(2003)237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精神,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评审可用制度,坚决淘汰国家和建设部已明令禁用的机械设备、生产工艺和不安全防护装置,严禁购买未按规定备案的建筑机械和安全防护产品,禁止无证安拆和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起重设备安装后,未经当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实现大型设备及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和验收准用制度化、防坍塌事故措施规范化、脚手架搭设和施工现场用电标准化。
  城市燃气要按照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省政府47号令《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继续整顿城市燃气市场以及液化石油气灌装、运输、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和销售点,加大清理占压燃气管道的力度,对城市燃气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单位,重点加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设施的配置和抢险救援预案制订情况、安全生产运行和安全管理情况、燃气器具、管道安装和安全用气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的企业以及使用十年以上的燃气管网要进行安全评估,不断提高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要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要把专项整治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起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质量。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专项整治与改进和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结合起来,由重点替代企业实施安全管理,转变为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的状况,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进安全设施,制定专项整治措施,并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具体隐患的整治,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部将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并将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我厅也将很快出台《河南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办法》和《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并在今年年底前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各地要结合2003年施工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通过安全检查,对整改意见置若罔闻,或重复出现同类隐患的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问题严重的,加重处罚。

  四、以人为本,继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和省厅有关安全教育培训通知精神,认真抓好组织落实。要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尤其对新进场、转岗、换岗和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加强技术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其遵章守纪的意识和自我防护的能力。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今后,凡未参加年度安全培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未取得安全管理培训证书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活动;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准上岗作业;未取得《河南省建筑工人安全培训上岗证》的一线作业人员必须清退出场,不得使用。如继续使用无证人员,将以违章指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责任。

  五、加强责任追究,从严查处事故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75号令、建设部3号令、省政府8号令要求,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查处,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该吊销证书的吊销证书、该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以及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贯彻落实进展情况和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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