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推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教职成[2002]15号)。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