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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深化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是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的流通管理,保证生猪产品的质量,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商品流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实际,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要求,通过政府规范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依法经营、政府执法监督,发挥市场流通在指导生产、引导消费方面的先导作用,建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管理长效运行机制,切实解决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中的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改革的范围
  深化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范围包括:金水、二七、中原、管城、邙山、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改革的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分工与职责,建立监督协调机制。
  1、明确定点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分工,落实层级管理责任。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原则,全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要以各区为基础,充分发挥区一级政府统一部署、统筹调度、综合运用区内行政管理力量的作用。各区组织清理本区的私宰场、点,做好本区范围内的“放心肉”上市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要负责做好辖区内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辖区内生猪产品流通市场秩序。
  2、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业政策,统筹协调全市屠宰管理执法行动,监督涉及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管定点屠宰企业规范生产以及外埠肉入郑管理备案工作。各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所规定的职能,按照同级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负责辖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统筹协调,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府第10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生猪屠宰和运输过程的检疫、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生猪屠宰的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场所以及生猪产品实施卫生检验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市场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而触犯刑律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责。
  国土、规划、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3、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屠宰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切实行使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权。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督促整改;对长期不履行职责,影响全市“放心肉”上市工作推进的,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态度消极,放任不管,给全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上报市政府追究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规范生猪产品流通体制。
  1、生猪屠宰实行代宰制。
  取消批发商资格审批制度,放开生猪批发经营环节。送猪户、生猪产品经营者或消费者都可以自主采购生猪,委托本市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也可以委托批发商代理生猪的采购、送宰、批发等事务。
  2、清理整顿现有生猪产品市场和经营店(专柜)。
  由工商部门牵头,商业、卫生部门参与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对现有生猪产品市场和生猪产品专卖店、连锁店和超市生猪产品专柜进行全面清理。取缔不符合经营生猪产品条件以及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猪产品市场和经营店(专柜)。符合条件的生猪产品市场中的零售业户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与所在市场工商部门签订不经销私宰肉保证书,方可从事生猪产品经营活动。建立生猪产品市场、经营店(专柜)和零售业户档案,由工商、卫生、商业部门分别进行保存和管理。
  3、生猪产品零售经营户经销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加工的产品,并加盖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消费者购买生猪产品时,生猪产品销售者应当提供标有品名、重量、金额、市场名称、摊位编号的销售凭据。
  4、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市场的责任。
  按照“谁开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对其开办市场的管理职责,做好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应加强生猪屠宰执法工作,发现市场内有经营私宰肉品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经营私宰肉品的零售业户和市场开办者及管理者的责任。
  5、加强对公共使用生猪产品单位的管理。
  生猪产品加工单位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等公共用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建立“放心肉登记册”,并向生猪产品销售者索取标有品名、重量、金额、市场名称、摊位编号的销售凭据。销售凭据与“放心肉登记册”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6、加强生猪产品运载车辆管理。
  运载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产品运载专用车辆。运输生猪产品应当按规定路线行使,并随车携带当日生猪产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运输生猪产品的工具及容器在使用前后应当清洗消毒。生猪产品经营者自购车辆运送自销肉品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7、对外埠生猪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按照市场运营规则,实行标准准入。鼓励生产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的大型企业的符合国家无公害猪肉标准的生猪产品进入郑州市场。对外埠来郑经销生猪产品的生产厂家实行市场登记备案制度。对其进郑销售的生猪产品可进行监督检验,与本埠生猪产品执行同样的猪肉安全卫生标准,接受同样的监督管理。经检验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撤销登记。入郑的外埠肉定点生产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8、建立全程追诉制度。
  通过对屠宰生猪索取产地检疫证,出厂生猪产品实行“两章、两证”,批发、零售、使用单位建立“放心肉登记册”,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等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对有质量问题的生猪产品可以进行全过程追诉,逐步建立生猪产品质量监测体系。
  (三)加大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执法队伍。各区要建立一支人员相对稳定、指挥协调、运转高效的生猪屠宰执法队伍,按要求配备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按照国家统一研制的屠宰管理执法制服样式,为屠宰执法人员配发制服。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2、实行联合执法,打击私屠滥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工商、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分别抽调3至5名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针对私宰违法人员的活动规律,及时打击私宰行为。工商、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保证执法人员的调配。
  3、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向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2)发现违法行为故意不进行查处的;(3)纵容、包庇违法行为的;(4)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5)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切实加强领导
  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已进行5年,并以市长令的形式于2002年9月9日颁布了《郑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也是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通力合作,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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