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94年11月2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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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 │
│ │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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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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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以下 │
│ │的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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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 │
│ │的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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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