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高进区项目质量和规模,参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项目的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系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导向,在开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设经营的内外资项目:
1、利用外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BOT项目、TOT项目和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商业贷款等间接利用外资项目(以上均包括利用港、澳、台资金项目)。
2、内资项目:包括新设立登记(转迁)的各类内资企业以及区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内资项目按照性质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①基本建设项目:指在开发区内征地建设或购买区内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基本建设项目;
②经贸类企业:指在开发区租赁生产或办公场地,注册经营的非基本建设项目;
③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指区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盘活区内停工、停产企业项目;
④省外资金投资项目:指境内省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投资项目。
二、奖励范围与项目引荐的界定
1、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范围是指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外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与个人。开发区管委各局、办、中心、委属二级机构、委属公司、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及其干部职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决策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2、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引荐是指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进区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并对项目进区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直至项目资金到位、建成投产。
三、奖励标准
(一) 利用外资项目
1、利用外资项目的奖励依据为实际到位外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基数为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
2、利用外资项目的奖励办法:
——对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之间的一般性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1‰—9‰奖励项目引荐者;
——在此基础上,如果引荐外商投资外资项目属于电子信息、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食品加工、新材料制造等开发区确定的支柱产业项目,投资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引荐项目属于世界500强投资项目,则在享受第一条奖励的同时,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1‰—6‰对引荐者追加奖励;
——利用外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章程的约定期限到位,奖励金额按照资金到位情况分年度兑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利用外资项目的中方出资部分的奖励,比照内资基本建设项目执行。
——奖励资金以人民币发放,与美元的汇率按当时国家公布汇率为准。
3、对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二) 内资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
①基本建设项目的奖励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以企业填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为准;奖励基数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
②基本建设项目奖励办法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一般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7‰奖励项目引荐者;
——在此基础上,如果引荐的基本建设项目属于电子信息、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食品加工、新材料制造以及其他开发区确定的支柱产业工业项目,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引荐项目属于上市公司、国内知名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或上市公司、国内知名企业总部,则在享受第一条奖励的同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对引荐者追加奖励;
——对基本建设项目引荐者的奖励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兑付,最长不超过两年。
③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经贸类项目
①经贸类项目的奖励依据为该项目对开发区贡献大小,以该企业纳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为准;奖励基数为年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30万元人民币。
②经贸类项目奖励办法
——对年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贸类项目,按照项目进区后前两个财政年度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的5%—10%,对项目引荐者奖励两年,但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经贸类项目引荐者的奖励在该公司第一、第二财政年度结束,开发区完成财政年度结算后兑付。
③对年开发区财政实际可使用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3、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
①盘活区内项目的奖励依据为盘活项目原有净资产与新注入资产的和(以下简称奖励依据),停工、停产项目由企业服务中心按年度出具,盘活项目原有净资产与新注入资产的和以项目单位资产负债表为准;奖励标准为项目彻底盘活,停工企业复工建成投产、停产企业复产。
②盘活区内企业项目奖励办法
——盘活区内企业项目,按奖励依据的3‰奖励项目引荐者;
——对盘活区内企业项目引荐者的奖励在项目彻底盘活后一次性兑付。
4、省外资金投资项目
①省外资金投资项目的奖励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以企业填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为准;奖励基数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
②省外资金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一般性省外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8‰奖励项目引荐者;
——在此基础上,如果引荐的省外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电子信息、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食品加工、新材料制造以及其他开发区确定的支柱产业工业项目,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引荐项目属于上市公司、国内知名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或上市公司、国内知名企业总部,则在享受第一条奖励的同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6‰对引荐者追加奖励;
——对省外资金投资项目引荐者的奖励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兑付,最长不超过两年。
③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附则
1、引荐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
2、本奖励办法所约定的奖金均为税前奖金,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代扣。
3、本办法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