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本条例所说的发明
1.《
发明奖励条例》第
二条规定“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
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前人所没有的; (2)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2.什么是“一种”科学技术成就?“一种”,是指改造客观世界的科学技术成就,这种成就才有可能是发明。至于认识客观世界的科学成就,则属于理论成果,应按《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办理。
3.什么是“前人所没有的”?“前人所没有的”,是指创造了一项“新”的技术,就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国外虽有而未公开的,反之,凡是与国内已有的或国外已公开的技术相雷同者,都不能算作“前人所没有的”。
4.什么是先进的?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先进及先进的程度如何,主要是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例如医疗效果)的大小而定。这里首先要解决和什么作比较的问题。其办法是: (1) 要和国内已有的及国外已公开的同类最先进的技术作比较;(2) 要全面衡量利弊得失,不能只就其中某几项指标作比
较。
5.什么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这里主要指经过生产实践的证明,但是如果试验研究的条件与生产条件相同的,或不需要扩大生产的,则可不必经过生产实践的证明。
6.什么是“重大的”?“重大的”,是指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意义大的科学技术成就。
7.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要符合《
发明奖励条例》第
二条的规定,即使是某一产品的一个零件、一道工序或一种成分的改进,均可申报发明奖励。
8.对《
发明奖励条例》颁布以前(1978年12月)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除现仍符合《
发明奖励条例》第
二条的规定外,不能再申报发明奖励。
二、发明申报书的编写
9.申报国家发明奖励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发明申报书,其格式和要求附后。
10.“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列为发明的理由”一项,是申报书的主要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前国内外尚未解决 (或国外保密) 的技术问题。
(二)发明的详细内容及发明权项。
(三)发明的作用意义。
(四)发明可以应用的事实根据。
(五)保密要点。
三、发明奖励等级的评定原则
11.《
发明奖励条例》
第六条规定“发明项目按它的作用意义大小划分为四等
奖”。
发明奖励等级的评定,要根据发明的科学技术水平,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衡量。
12.发明如系国内外首创,且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的,可酌情评为一等发明奖;特别重大的,可建议评为特等发明奖。
13.发明如系国内外首创,且科学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的;或发明虽国外已有,但未公开,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可酌情评为二等发明奖。
14.发明如系国内外没有,且科学技术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大的;或虽与国外已有的雷同,但技术上保密,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的,可酌情评为三等发明奖;符合发明奖励条件,但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够评为三等发明奖的,可酌情评为四等发明奖。
四、发明者应具备的条件
15.发明者包括发明单位及发明人。
16.只有对发明权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才能算发明单位。仅对某项发明的研究工作给予资助的单位,不能算作发明单位。
17.有对发明权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能算作发明人。一切从事发明辅助工作、组织工作的人员都不能算作发明人。
五、发明奖金的分配
18.按照《
发明奖励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集体发明 (包括协作单位) ,所得奖金按照发明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发明,所得奖金发给个人”。原则上应将全部奖金发给发明者。鉴于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分配给发明人的奖金至少不能低于百分之七十。
19.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其奖金由申报部门负责进行合理分配。
六、发明权的争论和处理
20.凡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公布三个月后如无人提出异议,即行授奖,超过三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21.凡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通过奖励的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争议,一般由发明申报部门负责处理。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争议任何一方,均应按照争议处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地如实的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六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判为弃权,由争议处理部门裁决。
七、本《说明》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