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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再次重申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能(2003)41号文件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电价和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执行情况的汇报》(吐地计价管[2003]232号)文件收悉,我委认为,你们应立即执行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能(2003)41号《关于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的文件,其理由是:
  1.这次批准的同价方案,是在执行我委《关于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价初步方案的批复》文件一年后的基础上审批的,方案的审批是十分慎重的。2001年8月你委上报的《关于吐鲁番地区农网改造还本付息电价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报告》(吐行价综字[2001]63号),这个报告是经过地委、行署两套班子研究决定。当时,我们在审批方案时认为电价涨幅过高,没有同意。你们又上报了《关于呈报吐鲁番地区城乡同网同价方案的补充报告》(吐行价综字[2001]68号)文,我们仍然认为方案不够成熟,没有批准。后来,你们再次上报《关于呈报吐鲁番地区还本付息(提前介入)、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分步实施方案的报告》,当时,考虑到吐鲁番地区电价水平以及电力企业经营状况,为尽快实现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我们批准了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价初步方案。此文已经执行一年多,总得情况是好的。

  2.这次批准的同价方案,是经过你委严格审核,并经地区行署同意后上报的。我们在审批过程中,又进行认真的核查,集体研究讨论通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的,为维护政府的权威性,保证政令畅通,你们应立即执行。

  3.这次批准的同价方案,含《国家计委关于疏导新疆自治区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12号)中乌鲁木齐电网提价0.02元/千瓦时,必须要从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时间拖延的越晚,积累的矛盾越多,问题会更难解决。
  鉴于以上情况,你们应立即执行《关于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今后在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应及时反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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