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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我区城乡地名标牌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民政厅:
  你办《关于我区城乡地名标牌收费标准的申请》新地办(2003)2号文件收悉。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地名标牌收费立项的通知》(新财综[2003]25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我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将我区城市标准地名标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设置标准的地名标牌(即:街、路、巷、楼、门牌),收费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范围的城市(镇)。具体见附件《地名标牌收费标准》。

  二、地名标志牌收费范围按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地名标牌收费立项的通知》(新财综[2003]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社会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的户牌制作、安装费用予以减免。在地名标志设置安装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贯彻配合,全力支持,免收各项管理费用,确保地名标志的安装工作顺利完成。

  三、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执收单位必须按核定后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本文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地名标牌收费标准
  名称  规格(mm)  单位  收费标准  材料  备注
  (元)
  街路牌(单杆)  1400×500  块  1900  反光模  1.不包括运费.包
  街路牌(双杆)  1400×500  块  2600  铝合金  装费.安装费.底
  巷牌  450×150  块  50  反光模  座基础费.
  35  铝合金  2.不锈钢管厚度
  楼牌  900×500  块  340  长余辉  不低于1mm;内套
  250  反光模  管厚度不低于
  大门牌  600×400  块  180  长余辉  3mm.
  150  反光模
  单元牌  150×300  块  35  长余辉
  30  反光模
  户牌  150×90  块  8  长余辉
  6  反光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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