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
你办《关于我区城乡地名标牌收费标准的申请》新地办(2003)2号文件收悉。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地名标牌收费立项的通知》(新财综[2003]25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我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将我区城市标准地名标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设置标准的地名标牌(即:街、路、巷、楼、门牌),收费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范围的城市(镇)。具体见附件《地名标牌收费标准》。
二、地名标志牌收费范围按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地名标牌收费立项的通知》(新财综[2003]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社会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的户牌制作、安装费用予以减免。在地名标志设置安装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贯彻配合,全力支持,免收各项管理费用,确保地名标志的安装工作顺利完成。
三、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执收单位必须按核定后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本文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地名标牌收费标准
名称 规格(mm) 单位 收费标准 材料 备注
(元)
街路牌(单杆) 1400×500 块 1900 反光模 1.不包括运费.包
街路牌(双杆) 1400×500 块 2600 铝合金 装费.安装费.底
巷牌 450×150 块 50 反光模 座基础费.
35 铝合金 2.不锈钢管厚度
楼牌 900×500 块 340 长余辉 不低于1mm;内套
250 反光模 管厚度不低于
大门牌 600×400 块 180 长余辉 3mm.
150 反光模
单元牌 150×300 块 35 长余辉
30 反光模
户牌 150×90 块 8 长余辉
6 反光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