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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性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性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规定精神,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做如下修改:


  一、会计科目
  1.将核算“财政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的会计科目改为“基金”会计科目。
  2.取消资金来源类中的“财政专项周转金”和资金运用类中的“财政专项周转金贷款”科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财政专项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执行《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3.将资金来源类中的“预算外收入”、“预算外补助收入”、“预算外暂存、“预算外结余”、“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科目名称改为“基金收入”、“基金补助收入”、“基金暂存”、“基金结余”、“基金购入有价证券”。
  4.将资金运用类中的“预算外拨款”、“预算外支出”、“预算外补助支出”、“预算外暂付”等科目名称改为“基金拨款”、“基金支出”、“基金补助支出”、“基金暂付”。
  5.在资金结存类中取消“预算外在途款”科目,将“预算外存款”、“预算外库存有价证券”科目名称改为“基金存款”、“基金库存有价证券”。
  6.有关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核算适用的会计科目仍按我部财预字[1996]2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核算内容
  (一)资金来源类
  1.基金收入
  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按照《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项目收到的各项基金。本科目应按基金种类在总帐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收方记收入数,付方记退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科目的收方,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基金补助收入
  本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来的基金补助款。收方记补助数,付方记退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科目收方,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基金暂存
  本科目核算临时发生的基金应付、暂存款项。收方记发生数,付方记退转数。
  4.基金结余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年终各项基金收支执行结果。收方记年终从“基金收入”、“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年终从“基金支出”、“基金补助支出”科目转入数以及转入”基金购入有价证券”科目数,本科目收方余额为本年年终“基金滚存结余”。
  5.基金购入有价证券
  本科目用于核算基金结余购买的有价证券。为了落实基金决算结余,年终应将“基金结余”科目中本年购买的有价证券冲销转入本科目。收方记由“基金结余”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冲转数。
  本科目与资金结存类中的“基金库存有价证券”是两个对应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
  1.基金拨款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规定向用款单位拨付的基金数。本科目付方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各单位报来的银行支出数或缴回数。
  2.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按《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项目,用基金支付的各项支出。付方记各单位“银行支出数”或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支出,收方记本年支出收回数。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数转入“基金结余”科目冲销,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基金补助支出
  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财政的基金补助款。付方记拨出数,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数转入“基金结余”科目冲销,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基金暂付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临时发生的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对用人单位的急需借款。付方记借出或暂付数,收方记收回数或转作“基金拨款”或“基金支出”数。
  (三)资金结算类
  1.基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的各项基金存款。收方记增加数,付方记减少数,收方余额为财政基金存款数。
  2.基金库存有价证券
  本科目用于核算基金结余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库存数。收方记库存数,付方记兑换本金数。
  本科目与“基金购入有价证券”科目是两个对应科目。


  三、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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