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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县立体育场使用管理自治条例

第1条 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行全民体育活动,加强县立体育场(以下简称本场)各场地之管理使用,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场场地如下:

一、县立田径场。

二、县立棒球场。

三、县立游泳池。

四、县立体育馆。

五、县立网球场。

六、其它由本府兴建而由体育场管理之体育场所。

第3条 凡机关团体或个人申请使用本场场地作集体性之活动或特定之用途者,均应依规定缴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国家庆典或国定纪念日举办之活动。

二、经本府指定在本场举办之体育及文化活动。

三、本县代表队选手之培训活动。

四、嘉义县议会、本府及所属机关学校举办之体育、文化、社教或教学观摩等活动。

第4条 凡使用本场场地而需布置者,应先征得本场同意,并应于用毕日或次日负责恢复原状交还,违者则径予拆除处理,使用者不得要求任何补偿,并应负担拆除费用,保证金没收,日后不得申请借用。

申请本场场所未经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广场媒体或宣传品上使用本场场所名称。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宣传或刊载本府,本场为协办单位。

第5条 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负责维持场内、外之秩序并维护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

使用期间,未经本场同意不得擅自启用空调、照明及电子仪器等设备,如需临时另揭电源或其它水电设施,应先经本场同意缴纳有关费用后,径洽有关单位办理。

第6条 场地提供使用之范围包括以下各款:

一、举办各种体育活动。

二、举办符合教育意义之各种文康活动。

三、训练各种比赛之本县代表队。

四、举办各种会议及文化交流活动。

五、供县民观摩欣赏正当娱乐活动。

六、棒球场限棒、垒球活动使用。

七、经本府核准之各项活动。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停止或延期使用本场场所:

一、举办之活动演出之节目违反基本国策或政府法令经有关单位单位制止者。

二、上级机关或本府急需使用时。

三、活动项目涉及色情、败坏善良风俗者。

四、空袭或有其它紧急灾变者。

五、活动项目内容擅自变更或将场地设备私自转让使用者。

六、天候天良或有损体育场所各项设施,经本府勘验不宜使用者。

七、违反本自治条例规定者。

第8条 为维护场内整洁及秩序,使用单位非经本场同意不得带场内设置贩卖部及摊位,并严禁精神病患、酗酒、携带牲畜或危险物品者进入。

第9条 使用本场场所,应备函检附申请表、核准文件、活动程序及安全维护计画,于使用日十五日前向本场提出申请。需出售门票者,由本场函转本府核准并办妥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本场场所。

球(职)员证、售票、入场及其它相关证件,使用单位应预先将式样送本场备查。

使用单位所拟定之义演节目或活动内容,应依规定事先陈报有关校关核准。

第10条 田径场于未安排活动或外借之开放时间内可供民众自由使用,免收费用,惟应在指定处所练习活动,维持秩序及整洁,服从本场人员之指导,未经许可不得擅用场地及器材,用毕应归还(放)原处。

第11条 本场场地未经本府同意,各种车辆不得进入及作民众婚丧喜庆之场所。

第12条 本场之收费依场地性质及使用情况收取场地设备管理费。

第13条 田径场收费标准如下:

一、出售门票者,应缴纳门票收入总额之百分之五。但应课娱乐税之活动者,应缴付门票收入净额(扣除税捐后)之百分之十。并预缴印发门票总金额百分之十使用费保证金。不出售门票者,每小时应缴纳水电费及场地使用费用新台币四千元。

二、夜间使用者加收水电费每小时新台币七千五百元。

三、使用空调系统每小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租用会议室每小时新台币五百元。使用电子幕系统每小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第14条 棒球场收费标准如下:

一、出售门票者,应缴纳门票收入总额百分之五。但应课娱乐税之活动者,应缴付门票收入净额(扣除税捐后)之百分之十,并预缴印发门票总金额百分之十使用费保证金。不出售门票者,每场次应缴纳水电费及场地使用费新台币五千元。

二、夜间使用者加收水电费每小时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三、使用空调系统每小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使用电子幕系统每小时新台币五百元。

凡国内棒球团体申请借用本球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该团体球队于同一球季或竞赛期间至本场练球,得以优惠标准计费。其计费标准由本府核定。

一、每一球季或竞赛全部场次至本球场比赛者。

二、每一球季或竞赛场次百分之十并达十场次以上至本球场比赛者。

三、提出回馈计画经本府核定者。

第15条 体育馆收费标准如下:

一、出售门票者:

(一)每场售票收入额不足新台币二万元者,一律缴付每场新台币四千元,并预缴印发门票总金额百分之十使用费保证金。

(二)每场售票收入额超出新台币二万元者,除缴纳每场基本使用费外,其超出部份扣除有关税捐后,应再缴付其售票收入百分之十。

二、不出售门票每场次应缴付水电费及场地使用费新台币五千元。

三、使用电子幕及电子计时计分系统每小时加收新台币五百元。夜间使用加收水电费每小时五百元。

第16条 游泳池收费标准如下:

一、全票每人新台币五十元,优待票新台币三十元。

二、六十岁以上门票以优待票收费,六十五岁以上及残障者门票免费。

三、会员票分别依全票或优待票八折优待。

四、非开放期间,机关团体言请非营业性使用游泳池者每天收新台币六千元,但夜间继续使用另加收电费每小时新台币八百元。

五、各级学校作教学之用,以优待票六折优待。

第17条 网球场收费标准如下:

一、会员:

(一)白天制(上午六时至八时,下午四时三十分至六时三十分):全年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于加入当月计缴费用。

(二)全日制(含白天制及晚间七时至十时止):全年新台币三千元,于加入当月计缴费用。

(三)已缴费用除非重大原因,中途不得要求退费,其退费标准由本场认定。

二、机关团体申请非营业性使用网球场比赛每小时收新台币一千元。但夜间继续使用另加收水电费每小时新台币八百元。各级学校作教学之用,得以六折优待。

为提供民众休闲运动使用,本场得适时开放供免费使用。

第18条 本章所称除游泳池另有规定外每场均以四小时计算,超过四小时部分,超过时数以小时为计费标准。

第19条 各团体为培养优秀人才须作长期训练借用本场各场地,应事先向本场申请转陈本府核准后始得使用。但须按照使用水电之度数计算缴付水电费。

第20条 用本场各场应缴交场地设备损坏修护保证金如下:

一、体育文化活动新台币五万元。

二、职业体育活动新台币二十万元。

三、非体育文化活动新台币五十万元。

前项保证金于政府各级机关申请供各项公益活动使用者,得由申请机关出具之场地设备损坏修护切结书代替之。

第21条 使用本场各场地后之清洁工作,借用者自理,借用者如未清理,本场得径为清理,费用由保证金中扣除,不足之数并追偿之。

保证金于使用后各费结清、场地、器材、设备清点无短损后无息发还。场地、器材、设备如有损坏而未修复者,本场得径为修护,费用由保证金扣除,不足数并应追偿之。

第22条 本章应收各费除长期性借用另定契约外,应依申请数于使用日前三日内预缴,所订之收费应制定收费单第一联发给缴费单位或缴费人,第二联会计记帐用,第三联出纳存根,收入之费用全部缴入县库,列入地方岁入预算办理。

第23条 开放日期如下:

一、田径场、棒球场、夜间、星期日、例假日不予开放。但经机关、学校、团体预借使用者不在此限。体育馆全年开放,但使用前应先依规定辨妥使用手续。

二、游泳池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开放,惟四月一日至十四日夜间不得开放。

第24条 开放时间如下:

一、田径场、棒球场每日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日为开放时间,本场并得视实际需要,维护之难易等每日酌予提前至上午五时开放以利早起民众运动。

二、体育馆开放时间为每日上午八时至夜间十时,上述时间以外禁止借用。

三、游泳池每日开放营业两场,下午一时至五时为日场,下午七时至十时为夜场,星期假日及学生暑假期间另于每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增加早场一场。

前项开放时间本场得视实际情况调整之。

第25条 各场地之管理使用规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26条 各场地必要时得组织管理或委员会委托其它机关、学校、团体管理之。

第27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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