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台北市政府(93)府法三字第093032959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二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综理台北市都市发展、住宅政策之规划及工程事宜,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综合企划科:上位计画及都会环境之研究,台北市综合发展计画及台北市国土计画之拟定暨相关开发或建设事业之研究、协调,与国际城市交流及县市跨域合作等有关事项。
二都市规划科:办理都市计画主要计画、细部计画之修订、项目变更及通盘检讨;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制度及相关系列法规之修订、执行;都市规划管理制度如社区参与、回馈、空间奖励、坡地管理等管理机制;核发无妨碍都市计画证明,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及都市规划便民信息服务。
三都市设计科:台北市都市设计及景观计画之研订、都市及环境设计、景观规划、开发许可之研拟、审议、管制、都市设计及景观工程。
四都市测量及信息服务科:都市工程测量,数值影像制图暨都市计画桩位数据管理、都市计画信息服务等有关事项。
五居住政策及服务科:住宅政策及项目规划、住宅市场辅导管理、住宅咨询服务、住(国)宅出售、国宅转售等、住(国)宅出租、出租住宅租金收取及诉讼、其它辅补、辅租及补助等有关事项。
六财务及资产管理科:住宅基金管理运用、国宅贷款本息收回、直接兴建住宅收缴款、兴建住宅基地之管用计划、土地管理、清理及处分、国宅商业设施标售(租)等有关事项。
七住宅管理科:住(国)宅社区管理规划及其管理组织辅导、国宅管理维护基金、出租住宅维修及其社区环境改善、出售国宅保固及工程处理、出售及出租国宅之检修及国宅社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检修之工程发包事宜。
八信息室:信息系统之开发、规划、管理、维护及地理信息系统之推动等事项。
九秘书室:研考、文书、事务、出纳、印信典守、法制业务、档案管理、公有财产管理、公务车辆管理及不属其它科、室业务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总工程司、专门委员、副总工程司、科长、主任、秘书、正工程司、专员、股长、副工程司、分析师、帮工程司、设计师、管理师、工程员、科员、助理员、办事员、助理工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佐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及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局下设都市更新处,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延聘学者专家为顾问。并视业务需要得设规划队、测量队、工务所,所需人员由本局总员额内调兼之。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局长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局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局长。
二主任秘书。
三总工程司。
第12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总工程司、副总工程司。
五专门委员。
六处长。
七科长。
八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或指定之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3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4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