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质物作质押,从农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质押物是指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险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贷款实行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检查的审贷分离和岗位制约制度。

    第五条 经授权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受理本行或其他银行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对以本行(所)开出的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行(所)开出的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要在凭证开出部门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有价权利凭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质押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提供未到期的合法的有价权利凭证,移交农业银行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
  (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
  (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以及冻结、止付的权利凭证,不得作为贷款质押物;借款人在贷款未偿还前,不得取回质押物或申请挂失。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质押贷款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90%。以外币存款凭证办理人民币质押贷款的,外币存款按当日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在考虑汇率风险的情况下适当掌握贷款比例。

    第十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凭证质押,在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凭证最迟到期日。

    第十一条 个人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息规定,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需经贷款行同意并按原定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的,贷款行有权处分质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存款权利凭证在质押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质押期间停止取息。如质押凭证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的,存款单按部分提前支取处理,凭证式国债按提前兑付处理。

    第十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经贷款行同意可办理展期。

    第十五条 个人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出质人须同时到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质押凭证清单》。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权利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有价权利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挂失、冻结、止付;(2)借款人填写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贷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3)借款人是否以他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借款人、出质人是否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调查责任人认定调查内容属实后,在审批表上签注明确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贷款审批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责任人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材料和内容,对借款人尽快作出“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同意贷款,要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通知贷款调查责任人办理有价权利凭证止付手续。办理未联网的他行(所)存款凭证止付手续的,要填写《个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1)办理止付手续。调查责任人将质押凭证收存并凭《个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办理凭证止付手续,同时经审批责任人复核。(2)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同借款人、出质人共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由贷款行、借款人、出质人各执1份。(3)发放贷款。由贷款行填写《借款凭证》,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质押物保管。质押权利凭证视同现金入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按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凭证质押清单》取回有价权利凭证。若借款人将《凭证质押清单》丢失,应向贷款人申请挂失。
  借款人可采用现金、个人支票、有价权利凭证三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纳入“7273”会计科目核算。
第五章 贷款发放收回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实行营业网点会计或外勤信贷员调查(调查责任人)、所(柜)负责人审批(审批责任人)、储蓄事后监督或专职检查员检查(检查责任人)的责任人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贷款调查责任人负责个人质押贷款发放的调查和到期贷款的回收,其职权是:(1)受理个人借款申请;(2)调查核实权利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3)记载贷款登记簿;(4)办理收回贷款手续;(5)经授权办理凭证止付以及解除止付手续;(6)其他规定职权。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责任人负责个人质押贷款发放的决策及管理,其职权是:(1)对调查责任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2)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和理由;(3)签订借款合同;(4)对还款手续的审核;(5)其他规定职权。

    第二十六条 贷款检查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贷款发放的安全性,其职权是:(1)对贷款风险及贷款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2)对质押贷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建立和保管贷款档案资料;(4)其他规定职权。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与其职权联系。贷款调查责任人承担调查失误和贷款回收不及时的责任;贷款审批责任人承担决策失误和领导不力的责任;贷款检查责任人承担检查失误和监督不力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