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一号机组辅助给水系统汽动泵入口管线振动水平降低改进的请示》(广核运(2006)56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降低岭澳核电厂一号机组辅助给水系统汽动泵入口管线振动水平的设计修改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设计修改,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岭澳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同时你公司应关注改造后的管线振动水平,继续寻找振动水平异常的根本原因,并结合改造前后的振动水平和载荷情况对该管道的疲劳寿命进行评价。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