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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一九八二年科学基金工作的实践,特修订本办法。资助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全国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课题:

??1.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际意义,特别是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课题;??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3.研究内容、研究办法及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同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工作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4.研究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具备深入开展研究的实力;

??5.研究目标明确,工作步骤可靠,三、五年内可能取得成果。



    第二条 除大协作的项目外,申请科学基金均应按课题提出。研究内容不宜太广,期限不宜过长。



    第三条 为了有利于发现、培养人才和促进边远地区科学事业的发展,在相似条件下,对于中青年和边远地区科技工作者的申请,优先予以考虑。同时,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单位的科学工作者协作,以充分发掘我国科学技术潜力,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



    第四条 申请科学基金必须在保证国家科研、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实现。每个科研人员申请的课题连同已承担的其它重要研究课题,总共不得超过两项。申请书应如实注明申请者与合作人员已承担的其他研究任务。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科学基金实行随时申请、定期评审的办法,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五月三十一日前接受申请的课题,当年年底前基本审批完毕。



    第六条 申请科学基金,必须填写《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按照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查、筛选、平衡,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概算是否合理、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等,提出意见,送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会)。申请书用十六开纸,一式十五份,不论批准与否,概不退还。



    第七条 科学基金申请必须是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科技人员。其他申请者,得由两名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同行科技人员书面推荐。边远地区申请者,如果确实找不到教授级的推荐人,应说明情由,改由副教授级的科技人员推荐,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科委推荐。



    第八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由不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挂名。



    第九条 科学基金申请书由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初步筛选后,分送有关学部科学基金组,邀请熟悉本课题国内外情况、学术上有造诣的高级科技人员进行同行评议。有些申请课题,如找不到合适的高级科技人员评议,也可邀请在科研第一线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熟悉该课题有关情况的科学工作者参加。



    第十条 学部科学基金组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并负责批准单项资助金额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研究课题,连同不予资助的课题,一并报科学基金会备案。科学基金会对备案课题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复议以至改变学部科学基金组的决定。单项资助金额超过十万元的课题,由学部科学基金组提出审查意见,报科学基金会审批。



    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申请课题评审结果,由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正式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对讨论过程中个人发表的意见(包括自己的意见)及申请者的研究技术方案,不得外传。经  费



    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实行一次核定,按进度分期拨款。年终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应按照批准的资助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报研究工作计划和拨款申请书,经有关学部和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拨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研究工作计划和拨款申请书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四条 获准资助经费拨至研究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研究课题承担者有权按照研究工作计划,支配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的申请和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利用申请者所在单位和协作单位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质条件。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直接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燃料动力、实验室改装及必要的出差、考察、购买资料等费用。不得用于土建费,工资、辅助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费,出国考察等国际活动费,通用仪器设备和单价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费(如有特殊需要,应详细说明情由,以备审查),试验室扩大更新费。批准资助前已购、已订仪器设备和其他支出也不得列入。必需进口的仪器设备,应说明外汇来源及落实情况,有保证的方可列入。同一单位两个以上资助课题可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得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该课题消耗费的百分之五,每项课题提取的金额不得多于一千元。



    第十七条 资助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应按年度编报会计报表,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送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在两个月内编报课题总决算,送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核销。剩余经费,一般可留给所在单位用作科研经费,并优先(一般不少于50%)用于科学基金课题承担者主持的研究工作。如余额较大,科学基金会有权收回其中一部分,资助其他课题。器  材



    第十八条 资助课题所需器材,由承担者所在单位按隶属系统申请解决。单独建立帐卡,按照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课题承担者应将固定资产及剩余器材造册报科学基金会办公室(仪器设备应逐台开列型号规格、性能指标、制造单位、购入价格及质量情况),其中一般器材,计价无偿移交所在单位使用;单价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暂由所在单位保管使用,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有权根据需要调出,支持其他研究课题。仪器设备的包装发运由调出单位负责,按价向调入单位收费。资助课题因故撤销或停止资助时,应将剩余经费和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科学基金后。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条 资助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应将该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并责成业务、行政部门予以密切配合。考核科研、教学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应包括参加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研究工作的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 资助课题承担者应定期向科学基金会提出工作报告。每年六月底提出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十二月底提出年度工作总结和下阶段工作安排计划。各项报告均应包括经费使用和器材购置情况,并有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同期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应作为附件。无故逾期不报者,将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在课题评审过程或获得资助开展研究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工作调动,出国、病休一年以上或死亡等情况,申请者或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并将研究力量补充、调整及工作安排情况报科学基金会和有关学部科学基金组备案;如涉及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应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科学基金会定期将资助课题汇编成册,印发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和各省、市、自治区科委、教育局协助监督、检查,同时做为新申请资助的参考,避免重复。



    第二十四条 科学基金会和各学部科学基金组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资助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如发现有资助不当、已从其他渠道取得足够经费、研究工作不具备进行下去的条件等情况,将停止资助。对于弄虚作假和贪污、挪用经费等行为,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助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及资料,写出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学基金会和有关学部科学基金组。反映研究成果的文章、资料发表时,应写明是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



    第二十六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由所在单位主持评议或鉴定,并将结果报科学基金会、有关学部科学基金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科学基金会和学部科学基金组从中选出重要意义的成果,进一步组织评议或鉴定;汇编有重会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七条 资助课题研究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  他


    第二十八条 科学基金申请书格式随同本办法发至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市、自治区科委、教育局,各省辖市科委,重点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各研究单位,申请者可就近索取或查看。其它报表格式在申请课题批准后,陆续发给承担者和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修订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三月二日制订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科学基金申请须知

  一、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主要是全国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技术推广、临床医学、计算机应用等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研究,不予资助。

  二、科学基金的资助原则是择优支持,申请项目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方有可能取得资助:

??1.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际意义,而且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技术路线同国内其他单位不重复;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3.研究工作有一定基础,具备开展深入研究的能力;

??4.研究目标明确具体,工作步骤可靠,三、五年内可能取得成果。

  三、申请科学基金,一般应按研究课题提出,研究内容不宜太广,期限不宜过长。

  四、科学基金申请者须是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科技人员。其他申请者,得由两名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同行科技人员书面推荐。边远地区的申请者,如果确实找不到教授级推荐人,应说明情由,改由副教授级科技人员或当地科委推荐。

  五、申请科学基金,必须在保证国家科研、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实现。每个科研人员申请的课题连同已承担的其它重要研究课题,总共不得超过两项。申请书要如实注明申请人和参加合作人员已承担的其它研究任务。

  六、研究经费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和协作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质条件。开支范围限于申请资助课题直接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燃料、动力,实验室改装,必要的出差、考察、购买资料等费用;不包括土建费,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费,通用仪器设备和单价超过五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出国考察及其它国际活动费。必需进口的仪器设备,外汇有保证的方可列入。经费概算要具体列出开支内容和计算根据。添置的仪器设备须写明规格型号、单价与制造单位。

  七、科学基金实行随时申请、定期审批的办法,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五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的申请,当年年底前基本审批完毕。申请者必须填写《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审查、筛选、平衡并签署意见后,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书用十六开纸,一式十五份。不论批准与否,概不退还。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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