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九月二日
辽宁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文化厅,并挂辽宁省文物局牌子,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文化厅(辽宁省文物局)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和文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省新闻出版局承担的审核从事音像制品进口单位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审批文物商店的外销资格。
(三)转变的职能
将音像制品出租、零售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与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和指导全省文化科技工作。
(三)管理全省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研究与生产,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促进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研究拟定文化市场管理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规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省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全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图书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研究拟定全省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扶持农村电影市场的发展;管理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和电影管理费。
(九)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十)负责全省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和文物保护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及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息、安全保卫及信访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处理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计划财务处(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管理直属单位文化事业经费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补助费;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维护和建设;汇总编报全省文化事业统计资料。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三)艺术处(对外文化艺术联络处)
综合管理艺术事业,拟定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研究与生产,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省直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建设;组织管理全省性艺术比赛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文化交流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归口管理和组织全省文化对外交流工作。
(四)文化市场处
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电影市场、美术市场、文物市场和艺术培训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五)文物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省文物事业发展建设规划;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及出境管理等工作;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重大案件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全省文物商店,对全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和安全管理;管理全省古建筑维修工作。
(六)社会文化处
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指导全省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并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管理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和电影管理费;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管理全省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全省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人事教育处
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与干部人事管理;指导文化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全省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和文化科研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辽宁省文化厅行政编制40名。其中:厅长职数1名、副厅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1名;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7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7名;监察处长职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