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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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